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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细化死刑案证明标准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5月30日19:32
  中广网北京5月30日消息(记者冯悦)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39分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今天(3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新出台的两个《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介绍说,《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当中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包括在审查各种案件,办理刑事案件当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都有了一些很具体的规定,它的操作性更强了。而且这些规定在历史上,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包括其他几个机关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中都没有规定过,这是一个全新的规定。

  前不久,河南赵作海冤案的处理过程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办案民警是否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等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延伸出证据采信的问题。新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以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吕广伦副庭长说,这一规定还明确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

  吕广伦:非法证据排除过去我们只是有这么一个宣示性的规定,就是非法取得的这些口供应当予以排除。但是,什么是非法证据,怎么进行排除,都没有规定,这次都予以了规定。它也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强调,这两个《规定》的颁布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切实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对于提高执法办案水平,预防冤错案件发生,将发挥重要作用。

  吕广伦:制定这两个《规定》的确将来有助于防止象赵作海这样的案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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