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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官讨要千万煤矿分红续 被处留党察看2年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5月31日02:46

    据《三秦都市报》《华商报》报道 30日下午,陕西省神木县纪检委透露:已对状告煤矿讨要千万红利的法官张继峰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据介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7条第5款之规定,经神木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继峰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并建议神木县人民法院依法按照程序撤销其副科级审判员职务。另外,神木县纪检委还建议县法院依据《法官法》第三十条第11款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收缴张继峰在宋家沟煤矿投资入股所获利润。

  据知情者透露,二审判决内容28日在网上公布以后,神木县有关部门连夜开会研究,第二天即找当事人谈话,整理文件材料。

  据透露,关于张继峰入股煤矿的180万元资金来源,县专案组的结论与榆林市检察院的调查结论一致,即180万元资金,是张继峰卖掉房子和村上分给其妻门面房所得。

    张继峰:入股款是卖房所得

  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一名法官180万元入股煤矿,为讨要1100万元分红款走上法庭,并且一审胜诉。连日来,这起离奇的官司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28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这名法官张继峰诉讼要求。

  张继峰工资收入每月只有3000元出头,对于180万元股金来源,他解释说:“这些钱是变卖了两处房产,一处是法院当时分的240平方米的住房,卖了43万元。还有就是老婆是县城神木镇沙渠村人,村上分的门面房,卖了138万元。”他同时表示,“对这些钱的来源,自己问心无愧”。

  张继峰对记者说:“陈某是自己初中的同学。2005年初,陈准备花1800万元买下一处煤矿,当时找到我融资。我把法院分的房子作价43万元卖给了陈的弟弟,妻子在村里分的两层门面房还未建完卖了138万元,凑起来入了股。当时,陈给自己开了入股180万元的字据。”

  张继峰向记者表示,2005年底、2006年和2007年,陈某三次分别返给张继峰180万元、180万元和300万元。其中前两次打的条是返还款,300万元打的条子是分红款。

  张继峰说:“后来才知道,陈某以5000万元的价格将煤矿卖给了别人。我觉得没有自己的180万元,他不可能买得起煤矿,加之自己当初变卖的房产升值加起来也有500万元,觉得陈某给自己的太少,才将他告到法院。”

  2008年4月,张继峰将陈某起诉至神木县人民法院。榆林中院指定由横山县人民法院审理。2010年2月,横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继峰胜诉,判令被告煤矿方给付原告2007年分红款500万元,2008年分红款600万元,共计1100万元。由于国家明令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这样的判决引起了巨大争议。二审法院认为,张继峰违反了《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认定了双方口头达成的退股协议,所以对张继峰的诉讼不予支持。

  目前,神木县委已决定对张继峰免职处理,并对其入股资金来源等展开调查。神木县启动对全县公职人员在煤矿入股情况进行清查,榆林市委书记李金柱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对公务人员从事或参与经营性活动进行调查。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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