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就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讨分红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驳回张继峰的诉讼请求。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继峰与陈旺荣系同学关系,2005年年初,陈旺荣因资金短缺让张继峰在其经营的宋家沟煤矿投资入股。2005年2月23日,张继峰入股180万元。2005年7月,陈旺荣以干部不能入股为由提出让张继峰退股,经协商双方达成口头退股协议,约定陈旺荣给付张继峰退股款及利润共计360万元,因陈旺荣不能当即给付,双方约定在2006年、2007年分两次付清。2006年3月2日,张继峰收到陈旺荣的退股款180万元。2007年2月11日,张继峰第二次收到陈旺荣的退股款180万元。因当时入股收据张继峰未找到,陈旺荣未能收回该条据。2007年7月25日,陈旺荣将煤矿出卖给冯增鹏。陈旺荣以张继峰在其困难时给予过帮助,又于2008年3月1日给张继峰300万元。后张继峰在电话中要求陈旺荣在宋家沟煤矿给其留股20至30万元,陈旺荣称其股份全部转让,张继峰也不能再入股。为此,张继峰认为其继续持有股份提起诉讼,请求陈旺荣给付2007年后的分红款并确认其在宋家沟煤矿享有10%的股份。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继峰身为一名法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禁止公务员、法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明确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系违法行为。且张继峰在2005年7月与陈旺荣已达成口头退股协议,并分别于2006年、2007年两次收取了陈旺荣给付的退股款360万元,张继峰出具的收据中亦载明系返还款,证明退股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再从张继峰提供的其与陈旺荣的通话记录也能印证张继峰在煤矿中已无股份。因此,陈旺荣上诉认为张继峰已退股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由于陈旺荣在原审审理时既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陈述案件事实,原审法院根据张继峰提供的证据认定其持有股份的事实,显系错误。张继峰入股投资煤矿的行为本已违反法律规定,其在达成口头退股协议并全额领取了退股款及利润后,为追求更多的利润提起诉讼,更属错误,其请求分红和确认股份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台建林)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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