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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法官状告煤矿讨千万分红续 承担18万受理费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2010年05月30日02:55
  退股大限:国家清理公职人员入股煤矿的期限是2005年9月22日

  张2005年7月退股,在清理公职人员入股的最后期限(2005年9月22日)之前,他的法官职位能否保住格外引人关注

  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状告煤老板讨要1100万元分红的官司在二审时改判了,而改判的理由是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有了本质的区别,即张继峰在2005年7月与煤老板陈旺荣已达成口头退股协议,并分别于2006年、2007年两次收取了陈旺荣给付的退股款360万元。

  对他的处理是否会改变

  根据榆林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可以认定的事实就是法官张继峰在2005年7月就已经从煤矿退股了,这个日期在2005年国家清理公职人员入股煤矿问题的期限2005年9月22日之前。而今年5月24日,神木县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免去了张继峰监察室副主任的职务。如今,张继峰入股煤矿的事实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对他的处理是不是也会随之改变呢?就此,记者昨日联系到神木县法院院长李保平。李院长表示,法院还会进一步处理张继峰,目前法院党组还没来得及开会,但很快就会有新的处理决定。

  神木县委宣传部部长雷江声昨日表示,张继峰一案二审判决书,他们也没有看到,目前正在通过有关渠道获得。该案二审的有关 结论,他们也是从网上知道的。拿到判决书以后,对如何处理张继峰,县委县政府会在一半天内有个正式表态的。

  此前的5月23日,神木县委在给榆林市委的汇报材料中称:“张继峰是否在2005年9月22日退出煤矿股份,应是处理这一事件的关键……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已于2005年9月22日前退出股份,则张继峰就煤矿入股问题不构成违纪;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在2005年9月22日前仍未退出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张继峰予以严肃处理。”

  二审判决迟迟未露面

  据媒体报道,该案一审和二审受理费共18.76万元由张继峰夫妇承担。

  另外,榆林市中院对这个案子做出终审判决之后,截至目前,各路媒体记者试图寻找这份判决书,但似乎都未如愿。榆林市中院对这份判决书秘而不宣,而据说是已经领到了判决书的原、被告也都拒接记者电话。所以,这份迟迟不肯露面的判决书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二审法院到底是如何认定了与一审法院迥然不同的事实?二审期间到底又出现了什么样的新证据?这些新证据又是怎样来的?种种疑问,还有待回答。

  本报记者 薛振宇 张有效 王卫平

  法学专家:一审适用法律不当

  非常简单的常识问题被复杂化

  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状告煤老板讨要1100万元分红,一审在横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胜诉,在二审时发生根本性逆转,榆林市中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昨晚10时许,记者联系到横山县人民法院院长姬雄海。他说,二审判决已经出来,一切以二审判决为准,自己没什么可说的。

  观点一

  500万元标的以上应由中院管辖

  针对这一案件,记者采访了一位法学专家。这位专家在不愿意具名的情况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横山县人民法院无权受理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而一审判决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这位专家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由于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100万元,横山县人民法院无权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就这一问题,此前本报记者也曾采访横山县法院,得到的答复是,此案是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

  另外,这个案子在立案时就已经发生了问题,排除了法官入股煤矿的违法因素。

  观点二

  歪曲了立法本意

  这位专家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张继峰胜诉,以不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为理由判定法官从事煤矿经营合法, 歪曲了立法本意,开了一个极端恶劣的先例。

  首先,这一解释等于法院为所有公务员经商开了一个大大的“后门”,将使国家法律的“禁商”规定形同虚设,这样适用法律是非常危险的。

  观点三

  违反“不得因违法而得利”

  其次,如此解释法律存在一个十分明显的悖论,而且这个悖论违背各大法律体系共同的一个法律原则,那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因违法而得利”。按照一审的逻辑,被上诉人触犯《法官法》,应按照《法官法》规范承担相应责任,而认定法官有权参与煤矿经营,被上诉人在违反《法官法》的前提下却能够因违法而获得厚利。这是存在于同一违法行为下的相互矛盾的两个法律后果。

  结论

  用所谓的专业知识阻挡监督

  该专家指出,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法官不能在煤矿投资入股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常识问题,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却变成了一个涉及深奥法律理论的复杂案件。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一审法院明显在用所谓的专业知识壁垒阻挡公众监督的视线和判断。本报记者 薛振宇 张有效 王卫平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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