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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人大称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呈4特点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5月31日17:40
  中新网海口5月31日电 (记者 关向东)在土地成为全民高度关注的稀缺资源之时,内地农村 “外嫁女”、“上门女婿” 土地权益缺乏法律保护引起关注。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杨宜生,31日在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报说,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出嫁后失去土地承包权。有的嫁到城里的妇女,本人和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但户口所在村却认为已经或即将“农转非”,而收回土地承包权;也有的嫁到外村的妇女,户口仍留在娘家,但由于已出嫁,其承包的土地被户口所在村强行收回或被娘家人瓜分使用,而夫家居住地大都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政策,没有分给承包地。

  二是离婚或丧偶改嫁后被剥夺土地承包权。离婚或丧偶改嫁的妇女,其原来承包的土地仍然依附在婆家,难以分出来,而离开婆家后,在别的地方又难以获得新的土地承包权。

  三是招“上门女婿”丧失土地承包权。女方所在村认为该女已嫁人,根据“从夫居”的旧习俗,收回女方的土地承包权,更不给其丈夫及子女拥有相应土地权益。

  四是外嫁女丧失了土地承包权这个基础,也丧失了诸如宅基地划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权益。

  今年3月中旬至4月初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发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屡禁不止,且在全国具有普遍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完善相关具体规定。

  据悉,海南省高院为此专门制定了《关于处理“外嫁女”请求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综合把握认定“外嫁女”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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