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素为法律所禁止,刑法还规定了专门的罪名,但在现实中,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错案都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这些冤案让个人付出了沉重代价,有些案件的刑讯逼供还曾致人死命,也有损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两项规定既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法制化、精细化的努力,也是对社会现实的积极回应。
刑讯逼供对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双重伤害,手段往往残忍、极不人道,这种获取证据的方式在本质上是一种罪恶,不论能取得何种司法利益,都毫无正义性可言。并且,与个人的犯罪行为相比,权力犯罪更不可原谅。因此,刑讯逼供应从文明的、以公正为追求的司法体系中清除出去。
我国去年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明确强调,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就是说,规范证据收集以及刑讯逼供的禁止性规定,不应仅仅被视作司法领域内部的变革,它更是国家对每个国民的人权承诺。
摘编自《长江日报》5月31日社论
(责任编辑: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