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或修改,“订金”拟改成“定金”
新快报讯(记者 尹辉)建议近期修改的30项地方法规中,《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也名列其中。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违规预售商品房的,不仅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应当停止预售商品房;受让方未换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违反此款规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此次修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将罚款提高到违法所得的五倍以下。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建议将条例中的“订金”改为“定金”。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