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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告邻居“琴声扰民”输官司 法院称对错难辨

来源:海力网-半岛晨报
2010年06月02日00:11

  大连首例“琴声扰民案”宣判

  法院:邻居间生活区中噪音没有标准限值规定,老人告邻居“琴声扰民”输了官司

  隔着一层楼板,楼上楼下的两户居民展开一场关于声音的“战争”,而导火索则是钢琴声。楼下居民潘先生甚至通过敲击天棚来“对抗”钢琴声。经派出所、街道、社区多次调解无果后,潘先生一纸诉状将邻居告上法院,本报曾以《大连首例“琴声扰民案”开审》为题报道过此事。记者昨日了解到,法院已经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潘先生的诉讼请求,大连首例“琴声扰民案”尘埃落定。

  事件回放:老人自制“装备”对抗琴声

  潘先生现年65岁,家住八一路附近,潘先生家楼上住着魏女士一家人,两户家庭本来日子过得很平静,结果一架钢琴打乱了他们的生活。

  原来,2007年,魏女士家为女儿新买了一架钢琴,此后,魏女士的女儿每晚7时至9时都要进行钢琴练习,这引起了楼下居民潘先生的不满。“钢琴声清楚地传到我家,不论吃饭、看电视,还是休息会客,都要被迫接受‘伴奏’。”潘先生认为楼上的钢琴声严重影响自己和家人的休息。在与魏女士交涉无果后,潘先生甚至开始进行“还击”,他在一根木棒顶端放置了一块垫有泡沫的木板,将木板顶在天花板上,用锤子敲打木棒尾端,用这套自制的装备来“对抗”钢琴声,邻居间的矛盾也随之升级。

  后来,经派出所、街道、社区多次调解,魏女士将钢琴搬进家里一小房间内,并做了隔音设施,但是,潘先生仍觉得钢琴声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双方的矛盾一直也没有得到解决。于是,潘先生向西岗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提起了民事诉讼。这起案件成了大连首例“琴声扰民案”,备受市民关注。

  案件进展:环境监测中心无法进行鉴定

  潘先生提起诉讼时,请求法院依法制止魏女士家制造噪音扰民的行为,并要求魏女士承担诉讼费用。潘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因此,魏女士家的钢琴声扰民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在庭审过程中,魏女士认为,钢琴已放置在采取了隔音设施的小房间内,孩子也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内弹钢琴,因此并没有对潘先生造成影响。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委托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噪声鉴定。而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认为,目前我国所颁布的各项环境噪声标准,主要是针对工业企业固定设备噪声源以及营业性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的设备噪声源作出限值规定,对邻里之间生活中出现的噪声扰民现象没有相关标准限值规定,也没有相对应的噪声监测方法。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表示,无法承担该项司法鉴定委托工作,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鉴于这种情况,法庭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判决:此案无法认定谁对谁错

  记者昨日了解到,西岗区人民法院已经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潘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此案的依据是,目前我国对居民邻居之间生活区中出现的噪音没有相关标准限值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噪音监测方法,因此潘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潘先生和魏女士是邻居关系,应该和睦相处,遵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搞好邻居关系。双方因噪音问题发生纠纷,但是无法认定是谁的过错。潘先生是老年人,希望能够得到休息,安度晚年,属于人之常情;而魏女士购买钢琴,培养子女的艺术技能,这也是她的合法权益。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保护。

  魏女士虽然对钢琴做了必要的隔音措施,但还应遵照我国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合理安排子女练琴的时间,尽可能减少噪音对周边邻居的影响,双方都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来处理此事。

  律师说法:邻里噪声扰民走诉讼途径不可取

  在工作中,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建文律师多次遇到类似纠纷,他表示,还是第一次看到这类纠纷形成诉讼案件,该案非常典型。侯建文律师认为,日常生活中,还有动物叫声扰民、婴儿啼哭扰民、不良行为噪声扰民等等,而我国对于非固定声源的噪音问题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因此,对于因类似噪音产生的纠纷,通过诉讼途径一般是无法解决的,而且公安机关对此类纠纷也无法采取强制措施。

  那么,遇到类似问题怎么办呢?侯律师认为,当事人最好还是要通过街道、居委会或人民调解途径解决,各方应该本着互敬互谅的原则妥善解决,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并不可取。

  记者张兴

(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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