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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禁收老年游附加费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6月02日02:30
  本报讯 (记者孙伟业)以老年人、青少年消费水平不高为由,向60岁以上老年人和18岁以下青少年收取附加费成为旅游业“潜规则”,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昨天发布的今年第三号旅游服务警示强调,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提出附加费用,否则将受到处罚。

  旅游服务警示提示消费者,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除非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旅游者主动要求,否则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如附加费用等,违者要受到处罚。对此,旅游者可以向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立即制止旅行社、导游、领队的行为,也可在旅游活动结束后,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要求赔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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