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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采暖合同范文推出 居民过期缴费将交违约金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6月02日14:31

  本报讯(记者陈斯)今后,居民缴供暖费的时限将写入供暖合同,截止日从10月底延长至12月31日。居民如不按期缴费将依法缴纳本金及违约金。

  今天上午,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和北京市工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推出《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

  针对现在较为普遍的装修时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等问题,文本没有“强行”禁止,而是根据“谁作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用热人不得因此影响他人利益,并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文本还加大了对用热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要求供热企业要公布值班和报修电话,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电话录音要保存到下一采暖季开始前,以便发生纠纷后提取证据;对电话报修要在1个小时之内给出答复,在紧急情况下要立即处置。

  温度标准

  将“随着气温走”

  今后,供暖温度标准将“随着气温走”。在计费面积条款中,文本明确了要按照建筑面积进行计费,并首次把计费面积按照现实情况进行了细化。

  居民和供热单位对实际温度有争议,任何一方均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室温检测。双方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测温时,以用热人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为准。经检测,温度符合标准,检测费由用热人承担;温度不符合标准,检测费由供热单位承担。

  具体规定: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保证用热人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缴费时限

  将写入供暖合同

  此前,本市执行的供暖费缴费时间是从5月1日至10月底。

  考虑到供热单位需要在采暖季前进行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燃料储备等各项准备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经费,兼顾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两方面因素,文本将缴费时间确定为每年的5月1日至12月31日。

  记者追访:如有违约将如何处理?

  市市政市容委表示,根据最高法院规定,采暖用户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还应自逾期之日起按贷款利率标准,向供热单位支付违约金。

  暂停供暖

  仍缴60%基本费

  文本还规定了暂停供热事项。

  规定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供热企业予以暂停供热,用热人在此期间只需缴纳基本费用即可。价格主管部门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单个用户要求暂停用热暂按采暖费总额60%的比例缴纳基本费用。

  记者追访

  为何暂停供暖仍需缴费?

  今天上午,市市政市容委表示,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单个用户停热后,热量还是会通过四邻的墙体、楼板向该房屋进行传热,这就是户间传热。

  单个用户停热后,相邻用户要保持正常采暖势必增加热能消耗。

  其次,单个用户的采暖设施也是供热系统整体的一部分,要求停热的用户仍然占有着供热资源。

  这部分资源并不因单个用户暂停用热而发生转移或重新分配。

  同时,单个用户暂停用热后,供热单位的服务责任并未终止,供热单位仍然承担着管理的责任,以及在事故状态下的抢修责任。

  此外,供热单位的基本运行成本不因单个用户暂停用热而有明显减少。

  据悉,市市政市容委还将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有关室内温度测量方法、室内温度达标管理规范等方面的配套文件,还将公布室温检测机构名录等,从而推进《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和示范文本条款的贯彻落实。

(责任编辑:new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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