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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北京实施供热管理办法 非居民采暖计量收费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3月18日14:12
  中新网北京3月18日电(记者于立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4月1日正式施行。北京市市政市容委1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表示,非居民采暖将在今年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委员李楠透露,各企业事业单位、宾馆饭店、写字楼等今年将逐步实行计量收费,按照各机构用热量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正在制定中,其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费用和热计量费用两项。至于居民采暖收费也将分三步走,目前正在研究之中,今年不会执行。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北京的法定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一旦出现极端天气情况,有关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调整采暖期,并使之制度化,纳入常态管理。

  《办法》还对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采暖温度标准提出了原则要求,即: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

  对于采暖季的室内温度标准,在即将实施的《办法》中明确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对不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当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之间就采暖温度产生争议时,《办法》做了明确规定,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均可以任意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温。第三方测温机构的检测报告作为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

  对于多余闲置的住房是否需要交纳供热费一直是争论焦点。虽然在新《办法》中并未对闲置房屋采暖费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但提出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李楠表示,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北京的供热管理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方面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据了解,截至2008年底,全市供热面积已达到6亿平方米,城市热化率95%以上,已经成为全国最大的集中供热城市。完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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