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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网店实名制可罚3万 交易平台为第一责任人

来源:北京晚报
2010年06月02日16:45

  个人开网店下月起“实名制”

  违规最高罚3万 交易平台是第一责任人

  本报讯(记者杨滨)“在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形象概括网络隐蔽性特质的“名言”很快就将不适用于网店小老板了。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宣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将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相关的证明“标记”经审核将出现在其网店页面上。

  工商总局负责人对此称之为,将“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据悉,违反新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前,网络交易行为一直是法律监管的空白,尤其是个人开网店是否需要办照曾引起广泛热议。今年4月,工商总局还专门针对该办法公开征集意见。

  明示身份无须办照

  新办法要求,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明示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这样,消费者就可以有效识别查证网络商品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网络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否则,网络交易主体真实身份无法界定,交易各方的责权利将无法界定,保护消费者方合法权益就成为一句空话。

  记者注意到,新的办法中并未强制要求个人开网店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有“照”商户应亮照经营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新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做到“亮照”经营。

  网络平台不得纵容售假

  工商总局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是维护交易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把关和检查监控的重要责任。同时要保护知识产权,对网上的涉嫌侵权商品,应采取措施,不得纵容售假。

  交易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新办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其中,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3年全国网络一体化监管

  工商总局负责人表示,过去实行的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必须实行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据透露,力争经过3年左右的时间,工商部门将建立起全国一体、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  

(责任编辑:new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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