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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保险公司亦不免责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03日06:56
  方圆传真

  本报记者王家梁 余东明 本报通讯员 张华

  “醉驾撞人,保险公司先予赔付。”这对于以往“醉驾撞人,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常规认识是一种全新的颠覆。

  难怪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如是判决后,保险公司义无反顾地选择了上诉。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醉驾撞人,保险公司先予赔付”的判决。记者从山东省高院获悉,这是全国首例醉驾肇事保险公司被判赔偿案。

  “这样的判赔观点没有先例可循,二审判决证明了我们的执法意图是完全正确的。”丁哲是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他在审理一起醉驾撞人案中,首次坚定地提出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观点。

  2007年7月,济南市民任敬山驾驶旅行型小客车将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赵玉珍撞倒,造成小客车损坏,赵玉珍受伤。交警勘查现场时发现,任敬山是酒后驾驶,认定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赵玉珍住院期间查明,任敬山是邮电工程济南公司职工,发生交通事故的当年,该公司已在中人财产保险济南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出院后,赵玉珍在与任敬山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其连同保险公司告上了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槐荫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与任敬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此项判决的直接结果是,作为连带赔偿义务人,无论任敬山有无赔偿能力,受害人都有权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索赔。”法官丁哲告诉记者。

  然而,保险公司却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这起交通事故是由于任敬山醉酒驾驶所致,同时提出,根据交通事故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驾驶人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只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不需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据此,保险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济南中院在收到保险公司的上诉书后,专门成立了合议庭,多次研讨此案。

  办案法官隋登科介绍说,“这起案子说普通也普通,因为醉驾肇事属于易发、常发案件类型,说它不普通,又因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法理、法规,彻底颠覆了以往此类案件的审理思维。本案的二审结果,将直接决定这种全新理念能否在全市各级法院推行。”

  为慎重审理此案,隋登科翻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力图从立法本源寻找相关依据。>>下转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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