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掩盖犯罪所得,他把受贿的钱投资到公司,企图变成合法的正常收益——一位厅级官员的洗钱“魔术” 重庆市北碚区原副区长赵文锐可谓是玩“魔术”的高手,他为掩盖犯罪所得,把受贿的钱投资到公司企图变成合法的正常收益。但机关算尽仍难逃法网,近日,经重庆市检察二分院侦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文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而开公司帮赵文锐洗钱的被告人邹勇,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75万元。
仕途曾经一帆风顺 1963年2月出生的赵文锐,现年47岁,大学文化,副厅级官员,在重庆也算是一个有头有脸的人物。
赵文锐生于重庆市合川区一个普通家庭。客观地讲,早年他工作踏实勤奋,口才很好,点子很多,能力较强,当乡镇干部期间就崭露头角,政绩得到上级领导认可,1998年4月,年仅35岁的赵文锐就担任了原合川市计生委主任。进城后,赵文锐在新的岗位上勤学业务,处处虚心,2001年8月,转任合川市建委主任;2003年3月,升任合川市副市长;2007年3月调至北碚区任副区长(副厅级)。
对毫无背景的赵文锐来说,这一路可谓官运亨通,仕途顺达。加之妻子在重庆一所知名中学任教,儿子乖巧可爱,家庭幸福,让人羡慕。尽管如此,官越做越大的赵文锐,却没有把握好自己的人生航向,他认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这些错误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使赵文锐在人生道路上迈出了错误的第一步,2000年左右,赵文锐开始收受他人钱财,从此陷入边升边腐、边腐边升的怪圈。
对金钱的追求,启动了赵文锐贪婪的阀门,同时也将他一步步推向了犯罪的深渊。
副区长“生财有道” 2009年9月,重庆市纪委发现赵文锐涉嫌受贿,将其移送市检察二分院侦办。检察官迅速出击,很快查清了赵文锐受贿的每一笔数目。在大量的铁证面前,赵文锐无话可说,供述了一切。
赵文锐的堕落,是一个温水煮青蛙的过程。“温水”就是那些有求于他的老板,而他这只“青蛙”在温水的浸淫下,与形形色色的老板称兄道弟、吃喝玩乐、打牌赌博,丧失了一个官员的为官原则。 蒋某是重庆市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曾是赵文锐的老部下,也是赵的儿子的干爹。大约在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蒋来到赵文锐家,说沙坪坝那边的环保业务比较好,他想在合川办一个环保公司,请赵文锐帮忙协调。赵答应了。蒋某离开时,从手提包内拿出一个装钱的袋子放到茶几上,并说:“老领导,很久没来看你了,这次要麻烦你帮忙,这是一点小心意。”待蒋某走后,赵文锐打开袋子一看,里面一共3万元现金,他毫不犹豫地收下了。后来,经赵文锐打招呼,蒋某顺利开办了一个环保公司。
赵文锐是一个很重“情义”的人,2007年7月,才到北碚区当副区长4个月,他就利用自己分管供气、供电、蔡家组团工业园区等工作的职务之便,开始推荐蒋某承建蔡家组团经济适用房。副区长推荐的人,还有谁敢不买账?接下来,赵文锐又为蒋某办理规划、国土手续做了大量协调工作。
当然,蒋某更懂得投桃报李——赵文锐打牌,蒋某除了给赵数目不低的垫底费外,逢年过节少不了登门送礼。2008年5月,蒋某得知赵文锐的儿子要出国留学,为今后得到赵更多的关照,蒋某殷勤地送上了5000美元,加深了两人感情。
赵文锐喜欢与老板打交道,醉翁之意不在酒。2007年,赵文锐与重庆某测控公司经理唐某认识,得知两人系合川中学同学后,倍感亲切。2008年六七月的一天,唐某来到北碚区政府赵文锐的办公室,闲聊一阵后,唐某提到赵文锐的儿子要去美国读书,并说为侄儿准备了10万元人民币。赵文锐推辞了一下,唐某假装生气地说:“你要给我一个面子,这笔钱算是我给学生的,不是给区长的。”最后,赵文锐说:“那就算我向你借的吧。”
随即,赵文锐在办公室给唐某写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唐某现金10万元人民币”,落款人为“赵文锐”。当天,赵文锐将这10万元钱拿回家交给了妻子。其实,赵文锐当时并不是真正想借这笔钱,只是作为一种借口,考虑到今后如果组织调查起来,可以为自己作一个开脱。事实上,赵文锐收钱后到案发的一年多时间内,从未提过还钱之事,更没有实际归还此款。
赵文锐作为北碚区副区长并分管工业企业,自有“报答”唐某的地方,他每年只需两三次以副区长的身份陪同唐某的客人吃饭,帮助推销企业产品,就可为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另外,唐某的公司在园区的建设过程中,凡是涉及到由园区应该配套的基础设施费用,或者唐某平时单独向赵文锐反映的问题,赵都要出面打招呼,要求下属服务跟上,资金及时到位。这样,许多复杂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因此,唐某公司的业务发展很好。
为感谢赵文锐的关照和帮助,2008年和2009年春节期间,测控公司一个副经理到赵文锐家“拜年”,送给拜年费1万元,赵心安理得地笑纳了。
利令智昏,被金钱烧昏了头脑的赵文锐,智商再高也等于零,必然要陷入犯罪的泥潭。经法院审理认定,赵文锐在担任原合川市计生委主任、建委主任、副市长、北碚区副区长期间,10年共收受他人贿赂87.5万元,美元1万元。
赃款投资“钱生钱” 务必查清赃款去向!2009年9月17日,赵文锐被刑事拘留的当天,检察官依法对他家实施搜查。在搜查过程中,一个30多岁的男子跌跌撞撞地跑了进来。该男子慌乱的眼神没有逃过检察官敏锐的眼睛,经盘问,此人正是赵文锐的妹夫邹勇。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邹勇是检察机关急需查找的另一个犯罪嫌疑人。通过邹勇,检察官进一步查实了赃款的去向。
2001年,合川市政府决定修建钓鱼城大道,赵文锐当时作为建委主任担任该工程指挥长,负责整个工程的全面实施。在招投标期间,重庆某建筑公司董事长易某找到赵文锐,希望能承包到该工程,并表示事后会给感谢费。在赵文锐的帮助下,易某顺利中了B标段。2002年下半年B标段工程施工快结束时,易某得知钓鱼城大道还有学士路工程要做,便找到赵文锐,提出如能承建这个工程,将拿几十万元给他。后在赵文锐的“运作”下,易某如愿以偿。
工程结束并结算后,在一次聚会上,易某对赵文锐说:“钓鱼城大道的工程搞完了,非常感谢你的支持,我已经给你准备好了几十万元钱,什么时间方便拿给你?”赵文锐一听非常高兴,但他认为直接拿几十万元的好处费太显眼了,他说自己的妹夫邹勇也是搞工程的,以后让易某拿点工程给邹勇做,在结算工程款时把那几十万元加进去,采用这种方式比较隐蔽稳妥一些,易某同意了。
大约在2004年或2005年,易某在开发南城华府项目时,赵文锐已经担任合川市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了。有一次,他向易某提出拿点工程给邹勇做,易某满口答应。后来邹勇找到易某,考虑到邹勇可能做不好,易某没有让邹勇做这个工程。但易某想到今后搞建筑还需要赵的关照,所以就另想办法让邹勇从他那里赚点钱。当时易某正在江北区做土石方工程,便叫邹勇拿点钱来入股,以后直接分些利润给他。
2006年初,邹勇交了5万元到易某公司。到年底,易某分给邹勇25万元。除去本金后,这20万元实际上是易某送给赵文锐的好处费。邹勇收下20万元钱后曾给赵文锐讲过,赵文锐表示知道这件事,让邹勇把钱保管好。
在陆续收到一些贿赂款后,赵文锐觉得拿在手上“烫手”,想到了“钱生钱”这种方式,于是让邹勇去代为投资入股,这样既不显山露水又无人知晓,还可获得更高收益。
其实,早在2003年5月,赵文锐在担任合川市副市长兼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副组长时,就有人拉赵文锐合伙办房地产公司,赵当然不会亲自出面。2005年,邹勇按赵文锐的安排,成为这家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后来,邹勇陆续在公司投资。
据邹勇在侦查阶段供述,赵文锐先后将200余万元钱交给邹投入到公司中,其中2005年入股时赵文锐给了47万元,2008年给了30万元,2009年5月给了50万元,还有一些钱是赵文锐安排邹勇到其他人那里取得的,包括从易某处获得的好处费20万元。赵文锐作为公职人员,在几年内交给邹勇200余万元,与其收入明显不符。邹勇亦曾供认,他感觉赵文锐给他的钱可能不正当,虽没有明说,但他知道赵文锐的合法收入没有这么多。
法院审理认为,邹勇为赵文锐转换的数额与赵文锐的收入明显不符,应当认定邹勇明知赵文锐交给他的钱款系犯罪所得,符合洗钱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邹勇将赵文锐交给他的钱投入到公司,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符合洗钱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因此,检察机关指控邹勇犯洗钱罪的罪名成立,其洗钱数额为赵文锐收受易某等人所送的87.5万元。故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同时判令对赵文锐、邹勇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聪明反被聪明误。赵文锐玩的“魔术”终究被揭穿,“钱生钱”的目的还没达到就成了阶下囚,下场令人警醒。
检察官建言 警惕贪官洗钱新动向 重庆市北碚区原副区长赵文锐把受贿资金交由妹夫帮忙“投资”,再入股分红……企图用这样的“魔术”手腕把“黑钱漂白”,但机关算尽仍难逃法网,最终身陷囹圄。
探究赵文锐“落马”的原因,与其他贪官如出一辙,首先是人生观的扭曲,对金钱的追求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不洁身自好,大搞权钱交易;其次滥交朋友,与社会上各色各样的老板称兄道弟、吃喝玩乐,丧失了一个政府官员的基本原则。
从赵文锐犯罪的情况看,他涉案金额虽不算大,但把受贿的钱投资到公司企图变成合法的正常收益,这是近年来发现贪官犯罪的一种新动向,那就是洗钱,说明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越来越隐蔽,要引起办案职能部门高度重视。
因此,检察官建议,对政府官员的管理和监督,除了做到政治思想教育常抓不懈,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外,时时提醒其在社会上谨慎交朋友,加强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守住做人的底线。同时,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落到实处,用制度约束行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定期向社会公布他们的家庭财产;再者加强官员近亲属财产的掌握,对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要坚决查清来源,防止利用近亲属身份为贪官洗钱;最后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知屋漏者在雨下,知政失者在草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大力提倡和鼓励公民举报官员及近亲属的不法行为,一经查实予以重奖,使之不愿贪、不敢贪。
链接 洗钱罪: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手段主要为: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同时,刑法规定: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牟伦祥)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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