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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法院判定镇政府强拆违法 但免于赔偿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6月03日13:47
  中广网佛山6月3日消息(记者黄少焕)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3时23分报道,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院,改判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该法院在一起政府强拆厂房和宿舍过程中,在法律上缺乏依据,政府违法但依法不赔偿。

  在2007年1月1日,佛山市三水区市民邹女士与三水区某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用了该村小组地块,建了1868平方米的厂房和宿舍用于出租。2008年9月,该土地被佛山市规划局认定为违法建设。同年10月,在乐平镇政府的委托下,该村委会对这些建设予以强拆。后来,她偶然从有关部门得到一份关于2008年佛山市三水区违法建筑的卫星图片。她认真一看,发现属于乐平镇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约有109处,但只有她的建筑被拆除,其他违法建筑至今存在。于是,邹女士一纸诉状将乐平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乐平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68万元。

  三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违法建设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拆除。法院判决,认定乐平镇政府拆除邹女士所建的厂房、宿舍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有据,驳回邹女士的请求。对此,邹女士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二审中,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定,乐平镇政府依法的确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的违法建设强拆的职权,但是,乐平镇政府将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委托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实施,该委托关系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因此佛山中院认定强拆行为违法。在具体赔偿方面,佛山中院认为,邹女士的厂房、宿舍等是违法建筑,属于非法利益,不属行政赔偿范围,于是驳回了邹女士的索赔请求。

  虽然邹女士的赔偿请求没有获支持,但法院认定镇政府存在违法,已经是一种进步。基层政府依法执政仍然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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