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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有望最大限度减少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04日07:30
  专家解析“两个规定”

  本报记者 王斗斗 本报见习记者 李娜

  “两个规定出台以后,会在国内外产生较为正面的反响,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国际形象也将大大改善。”今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在谈到近日出台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时作出这样的预测。

  陈瑞华说,透过这两个法律文件,人们会感受到国家在遏制刑讯逼供、避免违法取证、维护程序法的实施以及减少冤假错案等方面所做的积极努力,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更大的信心。

  “两个法律文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方式,特别是对侦查、公诉机关的追诉犯罪活动会带来程度不同的限制和规范作用。”陈瑞华说,两个规定出台后面临的最为严峻的问题就是如何贯彻实施,“这是考验有关部门能否令行禁止的关键所在。”

  为根治刑讯逼供指路

  刑讯逼供,不仅容易造成被告人被屈打成招,酿成冤假错案,而且严重败坏我国的司法形象。

  但是,“由于刑事诉讼立法修改有个周期,相关证据规则也迟迟没有出台,无论是侦查、公诉还是审判机关,对于禁止刑讯逼供始终无法有效解决。”陈瑞华说。

  新出台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将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取的非法证据作为排除对象,确立了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系属无效的规则。

  不仅如此,该规定强调控辩双方可以就供述笔录的合法性进行质证和辩论,由法庭在听取双方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作出专门的裁决。

  在陈瑞华看来,这些规定大大强化了公诉方的证明责任,对法官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合理的规范和限制,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请求给予了最大限度的尊重。

  陈瑞华说:“这些规定一旦实施,势必可以督促侦查人员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促使公诉人认真做好出庭应诉准备,也会促使法官认真履行程序性裁判的责任。”

  违反程序取证无效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确立了较为具体的证据审查判断标准的同时,对各种证据材料的排除性后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陈瑞华说:“这就为法庭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设立了可操作的规范,为那些违反法律程序的取证行为确立了惩罚性的法律后果———宣告无效。”

  比如对于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相关笔录和清单,不能证明证据来源的,法庭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法庭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等。

  这些排除性的证据规则,有些针对的是证据的证明力,有些则直接针对证据的合法性而确立。陈瑞华指出,新的证据规则为公诉方的证据确立了严格的法庭准入条件,也为法官拒绝采纳某一存在严重问题的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规则,对于减少伪证、减少冤假错案都将有着积极的意义。”

  明确“确实充分”标准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规定,死刑案件的证据,只有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予以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规定具体解释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和要求。对于涉及是否适用死刑存有疑问的证据问题,规定采取了“慎用死刑”的处理方式,以求使那些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死刑的相关证据存在疑问的案件,得到“留有余地”的处理。

  这些规定让陈瑞华感到乐观。“死刑案件证据审查标准的确立,有望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他说,这不仅对于避免死刑案件出现冤假错案有着积极的意义,而且对于减少死刑的适用,贯彻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也可以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报北京6月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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