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百年族谱,一种文化情结。歙县一王姓家族成员为达到“传承祖上文明,妥善保管族谱”的目的,与家族中另一王姓成员打起了官司,这也是我省首例族谱纠纷案。日前,黄山市两级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使该案调解结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族谱保管协议。
该案发生在歙县武阳乡东湖田村某村民组。讼争前,王氏族谱在村民王某家中。近几年,屡有收购古玩的人光顾王某家。去年初,该村王姓村民以防止族谱损毁、流失为由,要求王某交出族谱让大家查验,但被拒绝。同年2月,143名王姓村民向歙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交出族谱,改由王姓村民推选出的代表保管。
原告方认为,族谱属于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王姓村民的共同财产,被告对族谱的持有只是一种保管行为。被告王某则认为,原告方对该族谱不拥有所有权,理由是族谱记载的内容虽是王氏家族的文明成果,但族谱作为特定物,仍然存在物权的归属问题,其持有族谱30余年,持有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不能证明上高山组王氏人员是王氏族谱的所有者,因此他们与族谱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享有诉权,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不能读懂族谱记载的内容,因此对自己的主张均未提交值得对方信服的证据。其后,原告方变更为32人,其余原告撤回了起诉。
歙县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讼争的王氏族谱共14册,修订于光绪16年(公元1890年),距今已120年,记载了淳安环水王姓衍庆堂一支的发展历程,其中一支王氏家族从歙县昌溪迁到该村民组。族谱为版式印刷,封面编“昃字号”,即本版印刷中的第12部。族谱载有序跋、祖宗画像、谱系本纪、皇帝制敕和文学成果等丰富内容。20世纪90年代,王孝福将该族谱交给儿子王某。同时查明,族谱又称家谱、宗谱等,是记载同宗共祖的血缘集团世系人物和事迹等方面情况的历史图籍。族谱以千字文为字号,制版印刷,一部一号,如天字号为第1部,地字号为第2部,昃字号为第12部,依次类推。私家修谱盛行于明清,一般三四十年重修一次。族谱每次续修完毕,都在祠堂中举行仪式向祖先禀报,然后分发各房各支,有的一直分发到各个家庭。族谱只印刷一定的数量,随即毁去书版,要求族众对族谱妥善保管,否则会给予惩罚。
基于案件的特殊性,歙县法院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均因双方坚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该院审理后认为,族谱具有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双层法律属性:第一,族谱记载的内容具有知识产权性质,承载的文明成果和精神财富,应为族人共同享有;第二,族谱作为书籍,具有一般物权的性质,权利人对族谱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力。两个属性对立统一,不能强调前者的文明共享而否定后者的所有权属,也不能强调后者的所有权属否定前者的文明共享。这部王氏族谱为昃字号版式印刷本,排除了该族谱系原件或孤本的可能,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族谱是王姓人共有的前提下,应依法保护族谱持有者的合法权益。据此,该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方不服,提起上诉。
黄山市中院围绕双方当事人对百年族谱文明的传承情结,再次召集双方做调解工作,终于取得实效。双方于近日达成了族谱保管协议:该族谱由王某妥善保管,族谱只能存放在王某居住的歙县武阳乡的家中,不得损坏及出售、赠与他人;王某应在每年正月将族谱提供给王氏族人翻阅、查验;今年需修谱(时间为半年),王某应提供族谱,修完后仍交其保管,以后修谱事宜双方另行商定;保管人王某若今后不愿保管或有其他重大事由不能继续保管,则由王氏族人集体商议,另选保管人。(叶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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