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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封存制度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05日09:53
  本报记者 邓红阳

  近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对校园安全、未成年人沉溺网络、学校保护、家庭教育、农村留守儿童和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副主任王新民解释说,目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出现了不少新问题,如农民工进城,流动儿童人数增长,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不断增加;一些未成年人沉溺网络;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低龄化;近阶段校园安全问题比较突出,针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事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严重缺失等。“所以,有必要通过修订《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通过地方立法,妥善解决和应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王新民表示。

  校园安全学校公安各负其责

  修订背景:针对校园安全问题,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专门作了调研。王新民说:“调研过程中,各地一致呼吁: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杜绝伤害事件发生。”

  保护校园安全,既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又要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防患于未然。为此,修订草案增加了校园安全的内容,特别规定了学校、公安机关的职责。

  对于学校应负的职责,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加强校园保卫、校内巡逻和安全检查。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和巡逻制度。”

  对于公安机关的职责,修订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应加强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在中小学校校园或其周边设立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帮助和支持中小学校建立安全监控报警系统,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并配备相应专业安全保卫人员和必要的防护装备。”

  对偶发犯罪未成年人要“宽容”

  修订背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不能因为一次失足,就失去一辈子的改过机会。王新民说,对偶发犯罪的未成年人,要预防其再次犯罪,学校、社会也应为其提供一定的“宽容”。因此,草案增加了让偶然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的制度保障。

  修订草案规定,对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未成年学生,原就读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其复学。在未成年人解除羁押、刑满释放后,实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档案封存制度。

  另外,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参与对判处管制、缓行、假释以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的矫治活动。

  校园周边200米内不能开网吧

  修订背景:不少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中不能自拔,因上网引发的未成年违法犯罪也在增多,这让很多家长“谈网色变”。

  王新民说,对网络问题不能“一堵了之”,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预防网络伤害和犯罪,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多方形成合力。修订草案对家庭、学校、社会、国家机关在网络使用和监管方面的不同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

  在家庭保护方面,修订草案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溺网络、电玩游戏等。”

  在学校方面,修订草案规定:“中小学校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正确使用互联网,增强未成年学生的网络甄别力和自制能力,互联网服务设施应对未成年学生开放,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网服务。”

  在社会保护方面,修订草案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之内,不得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在国家机关保护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公安、工商、文化、工信等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音像制品、图书、报刊、影视节目、电子出版物、互联网的监管。实行上网服务场所社会监督员制度,提高网络从业人员素质。”

  校门口百米内摆摊可罚200元

  修订背景:每到学校放学时间,各中小学门口就会成为小摊贩摆摊的地方。不少家长希望相关部门取缔学校周边进行游击经营的小摊贩,因为“商贩在学校附近摆摊经营,不仅造成交通拥堵,也给孩子带来安全隐患”。

  王新民说,立法调研过程中,不少地方提出,对在中小学校门口摆摊设点的行为进行处罚缺乏依据,执法主体也不明。因此,在条例的修订中,对在学校门口摆摊设点的执法主体、如何处罚等都进行了明确。

  修订草案规定:“在城镇中小学校门口100米之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对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乡村中小学校门口100米之内摆摊设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应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档案

  修订背景:父母外出务工,家里留下了未成年的孩子,他们从小缺乏父母的关爱。

  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档案,对留守未成年学生的基本情况、监护人情况、父母外出务工去向及联系方式等登记造册,全面掌握留守未成年学生的情况,加强与其父母和委托监护人的沟通,指定专人负责留守未成年学生学习、生活、心理上的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修订草案还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寄宿留守未成年学生的管理,保障寄宿安全,为寄宿未成年学生与其父母或者监护人进行沟通提供电话、网络视频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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