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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首例一房两卖一审判千万二审改判 原告申诉

来源:北京晨报
2010年06月07日05:25

  京城首例一房两卖被判双倍赔偿案又有了最新进展。继二审逆转推翻原判、开发商只需退还房款和支付利息外,原告不服二审结果提起了申诉。记者昨天获悉,对于原告申请再审的请求,北京市高院已正式立案审查。

  缘起

  钱交了房子没了

  2004年5月21日,金华汉公司与永利多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位于雍和宫附近立骏大厦一层东北角的一套面积为230平方米的商业门面房。根据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付款,当日交付房款的95%即546.25万元,其余的于入住后交纳。据该公司法人代表郑明德先生说,按协议约定,双方应在签署协议7日内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开发商表示已支付了95%的购房款,没必要再签。

  2005年5月,该大厦全部竣工,但一层的门面房却迟迟没有交付。郑先生说,开发商起初提出更换门面房的位置,但所调房屋无论在单价、位置和升值空间等许多方面都比原来差,后又表示只能替换到写字楼上。“我们不同意更换,开发商竟说当初并没有约定门面房的具体位置。但花那么多钱怎么可能连位置都不确定?”郑先生后来才得知,开发商已将门面房加价出售给一家银行。

  一审

  开发商被判赔千余万

  为此,金华汉公司起诉开发商一房两卖构成欺诈。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双倍赔偿原告已付购房款近1100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3万元。一审后,开发商提出上诉。

  二审:

  对争论焦点认定不同

  令郑先生意外的是,二审法院使得双倍赔偿成了泡影。究竟是不是一房两卖,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有着很大的出入。对于购房位置以及购房协议能否视为合同这两个争议焦点,他们各自作出了不同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在购房协议空白处填写具体面积位置见附图和估算的房屋面积等内容,足以说明双方对购房已有明确约定。在原告无法提供附图时,被告有义务提供但未能提供。另外,根据交易习惯,双方应在明确交易具体内容后,买方才会支付大部分房款。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双方均有履行《购房协议书》的诚意。因《购房协议书》中对房屋位置未约定,双方在房屋位置问题上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未能签订,对此双方均无过错。

  此外,一审法院认定购房协议是双方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审法院却在判决书中指出,购房协议书属于商品房认购合同性质。原告虽然交纳了房款,但协议书中缺失房屋位置的主要条款,因此不能视为合同。据此,开发商不存在一房两卖,只需要返还购房者546万元的购房款及赔偿利息33万元。

  ■专家说法

  开发商应双倍赔偿

  二审改判后,多位法学界专家曾就此案进行了论证,认定双方签订的《购买协议书》并不是预约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永利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约定的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依法应当承担双倍赔偿等法律责任。

  《消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著名民法专家何山在此案一审判决后表示,尽管“消法”把商品房纳入“商品”行列,照样适用“双倍赔偿”的第49条,可是推行下去并不顺利。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也表示,开发商对于一房两卖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判决对于规范开发商的经营行为、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晨报记者 颜斐

(责任编辑:徐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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