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翼而飞的存款
ATM机被安装摄像头和读卡器 储户钱款不翼而飞
2010年3月4日下午,湖北省安陆市的来女士来到家附近的建设银行,在ATM机上查询自己的工资是否到账,当她将工资卡插入ATM机之后,发现银行卡上的余额只剩下了37.48元,而前一天下午,她刚在这台ATM机上取过300元钱,取完后的余额是4800多元。钱去了哪里呢?
就在来女士发现工资卡里的钱丢失之后的第六天,2010年3月10日,同在湖北安陆的崔先生也来到了这家建设银行的ATM机前,准备取2500元钱。可是,当他按照正常步骤操作之后,却发现余额只有50多元,而他清楚地记得自己的银行卡里有将近11万元存款,到柜台查询后,发现卡里的余额确实只剩下了56.4元,银行打印出来的存折取款明细显示,钱都是从外地被取走的。
2010年3月11日上午,崔先生赶到湖北省安陆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而在此之前,来女士和其他两名受害人也已经向警方报案。警方发现,几位受害者所用的都是同一台ATM机,大家都在3月3日这一天取过钱。
借助于监控录像和网上协查,一个多月后,这一系列通过ATM机实施盗窃的案件顺利告破。
三名犯罪嫌疑人杜小红、朱明华、彭志雄,都是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2010年年初,他们从大连的一个熟人那里,花35000元钱购买到了一套专门用于复制银行卡的设备,包括针孔摄像头、读卡器、两台电脑、银行卡复制软件、多张空白银行卡、双面胶、刀子、起子等大量作案工具。
买到设备之后, 三个人开始物色作案地点。朱明华按照卖家提供的消息,得知湖北省孝感市的ATM机大多是老款,与他们将要安装的读卡器相匹配,于是,朱明华于2010年的2月3日来到湖北的孝感和安陆,踩点观察。
3月3日,一行三人到达安陆,选定了一台ATM机之后,他们将汽车停在旁边,朱明华躲在车里放风,然后杜小红前去安装针孔摄像头和读卡器,之后再由彭志雄测试安装是否成功。
窃取密码的针孔摄像头的电源只能维持一个小时左右,每次取走设备后,三个人就迅速回到宾馆,以最快的速度复制银行卡,然后连夜离开作案的地方,到全国各地流动取款。为了掩饰盗窃行为,他们会用假发、面具、帽子、眼镜等物品对自己进行伪装。
三人落网后交代,之所以能够盗窃成功,最关键的是因为得到了储户的密码,如果储户取钱时将密码区遮挡住,他们就算有银行卡也无法把钱取出来。
近年来,储户存款在ATM机上被盗取的案件屡有发生。
2009年1月,浙江省杭州市的盛小姐,发现银行卡和密码自己都保管的很好,但是账户上却少了6万元,报案后,警方调查发现,银行取款机没有安装密码保护盒,盛小姐的钱分三次被人在不同的银行取走。盛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被盗钱款。
银行认为公安方面没能确定是存款本人支取还是盗取,也不能认定取款是因为复制卡还是其它行为,不同意赔偿。但是,法院最终认为,是犯罪嫌疑人利用磁条银行卡的漏洞,复制了盛小姐的信息,盗取了她的存款,并判决银行赔偿盛小姐被盗的6万元以及利息54元。
2009年11月28日,湖北省汉川市的陈先生发现,自己的36.6万元钱存款被盗取,银行卡和密码并未丢失,但之前去过自动取款机取款,陈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被盗取的36.6万元,最终,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利用疏于管理的银行ATM机,盗取储户资料并伪造银行卡进行转账和取现,银行未能准确识别伪造的银行卡,错误地将原告的存款交付给假卡的持有人。
究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储户存款被盗取,银行应该赔偿呢?
首先,盗取存款案件没有侦破,储户能否获得赔偿?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葛友山:一个是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民事法律关系,并不矛盾。在这个合同关系当中,就是银行跟储户是合约关系,在履行合约过程当中,消费者如果受到损失了,有权向银行主张,这并不违反银行作为受害者再向犯罪嫌疑人追偿的权利。不管刑事案件是否侦破,银行赔款返还存款的义务不能免除。
目前的银行卡都是磁条卡,容易被复制,这种情况下,储户信息被盗,存款被取,银行是否有责任呢?
葛友山:银行卡的安全级别目前处于低端状态,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银行的责任是免除不了的。
如果储户的银行卡是在某银行办理的,而存款却是在其它的银行被盗取,该由哪家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呢?
葛友山:消费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场所进行交易,相当于消费者尽到了注意义务,银行不能说,你不在我本行的这个ATM机上取款,导致你有损失了,我就不赔偿了,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银行识别不了真假卡,导致消费者有损失了,消费者有权主张要求银行来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