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电信企业不退电话卡余额是违法行为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10日08:16
  本报记者 姚芃

  通过购买充值卡使用预付费式移动电话的消费者,都必须接受电信企业的强制规定:“服务到期余额不退”。这一份商家明示的格式条款,大多是印在充值卡上,用以明示充值卡有效期满时,电话就被停止使用,卡内已存话费的余额就归了电信企业。

  条款无效

  国企不应这样明显违法

  “"服务到期余额不退"是无效条款”。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指出,移动充值卡是消费者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一个合同,消费者以预付费方式支付,运营商提供服务,但这个服务有期限,从合同法第39条看,服务到期余额不退的条款是合同提供方事先拟定的,是格式条款,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余额不退的做法没有法律支持。

  “作为负责任的国有企业,不应该犯这样明显违法的低级错误”。北京市人大代表包玉良认为,余额不退的做法显然是电信企业单方面制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余额不退违背合同法相关规定应视为无效。应该尽快纠正,让消费者预付费有效消费至尽。他说实现这一公平做法在技术上并不困难。

  不当得利

  传统垄断企业的遗留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介绍说,很多国家都有预付费的消费卡,不管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消费卡没有消费完,余额肯定退还消费者。如在日本,使用预付费消费卡可以打折,但如果没有按期消费完,企业可以用不打折的价格扣除相关费用,再将余额退还消费者。这样能照顾到双方的利益,也是各国通用的一种做法。

  吴景明还介绍说,在国外,企业收取的预付费不归企业,而是放入托管银行的指定账户,而且规定托管的利息归消费者。但在我国,不仅电话卡内余额不退,利息也忽略不计,有不当得利之嫌。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青认为,电信运营商对过期电话卡余额不退或作废是违法行为。运营商以占用号码资源为由单方面设置使用期限,涉嫌利用单方面约定强制消费。他指出,占用号码和强制消费是不同性质的两个问题,占用号码资源可以有偿,但强制消费有悖于法,违反消费者意愿。充值卡过期未使用完的不退还,余额的最终受益人是运营商,其有不当得利之嫌,这个行为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运营商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返还消费者。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室主任王学庆认为,其他行业也有预付费消费,通常会给有消费期限的预付费消费以优惠或者折扣。移动电话的预付费卡没有给消费者折扣且余额不退,涉及到 传统垄断企业的遗留问题。如果取消消费期限,少赚一点钱会让企业的形象更高,有利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平等。

  不退等于没收

  行业部门无权没收公民财产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何山,建议把余额退给消费者。“因为钱是消费者的,钱的产权是消费者,而不是电信运营商,这是最本质问题。”何山指出,从我国法律上讲,没收财产有极为严格的限制,是法院和国家的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依法没收公民的财产,别的行业部门没有权力没收公民的财产。所以,余额过期不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且设置一个固定的时限限期消费也不合理,这种做法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必须得改。

  王学庆建议,电信运营商销售充值卡可以不约定消费期限,用户想什么时候消费就什么时候消费;如果是有期限的卡,不妨让利给消费者,考虑提供一些折扣,激励老百姓消费,让老百姓多消费。
()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