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被关211天”申请国家赔偿“张尚强”案昨举行审查听证会
本报记者张少琼摄影报道
昨天,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媒体及南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案”举行公开审查听证会。张尚强曾因“无罪被关押211天”遭致身体出现严重疾病而要求申请国家赔偿,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极大反响。
张尚强:
要求赔偿合理合法
据了解,张尚强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拘捕并在南山看守所关押211天,后因被害人的证言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生重大变化,张从涉嫌敲诈勒索变成以调解人身份参与被害人被敲诈勒索事件,南山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定张尚强犯罪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听证会上,张尚强称其在南山看守所关押期间患上红斑狼疮、血管炎等严重疾病,需终生服药控制病情,且被拘留而导致妻子离家出走、母亲名誉受损,劳动能力丧失,向南山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公安机关:
不支持张的辩解言论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张尚强案的侦查代表,高新派出所副所长刘川在听证会上明确指出,在第一次刑侦阶段,被害人李某莲等从未说“我主动邀请张尚强过来调解”等话,并且他们也是以引诱手法诱其到派出所撤案才将其抓获的。且被害人在张被抓获后对其进行辨认,并指认了他。“李某莲认为张尚强等人平时在大冲村混,很多人认识他们,对其怀有恐惧心理,且当时选择在凌晨时段敲诈”。
被害人李某莲的证言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发生了重大变化。刘川表示公安机关不支持张尚强是以调解的身份参与到被害人的被敲诈勒索案中。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有无侵犯人身权
还在确认阶段
据介绍,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通过确认程序,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要求确认错误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在两个月内提出违法侵权情形是否存在的书面意见,移送到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目前此案还处在对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决定有无违法侵犯人身权的情形进行确认的阶段。
另据介绍,2009年11月19日至今,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共接访张尚强23次,其中主动约访6次,检察长接访2次。鉴于张的身体和生活状况,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先后给付救助金2500元和米、油等一些生活用品,并于2010年5月17日由检察院联系医院给其做了一次体检并支付体检费。
张尚强申请赔偿案始末
张尚强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09年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4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2009年9月25日因患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
本案于2009年5月20日移送南山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山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张尚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张尚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南山检察院于2009年6月18日将此案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补充侦查,7月17日补查重报;9月1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9月25日补查重报。
由于被害人的证言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生重大变化,检察机关认为,从证据标准的角度,张尚强的行为已达不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度。2009年11月5日,南山检察院依法对张尚强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9年11月19日张尚强向南山区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12月14日,南山检察院向张尚强送达《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告知其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并告知对其予以司法救助,张拒绝签收。2010年1月11日,张向深圳市检察院申请复议。4月7日,深圳市检察院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要求依照该法140条第4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4月9日将复议决定送达张手中。
2009年4月29日,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向张尚强送达法律文书。张尚强于5月6日到南检递交国家赔偿书面申请材料,提出以下赔偿请求:
1.赔偿被错误逮捕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3629.89元;
2.赔偿住院治疗期间误工费24189.54元;
3.赔偿医疗费132000元;
4.赔偿后续医疗费(每月约为2000元);
5.赔偿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
6.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7.为申请人和申请人家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