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台北6月11日电(记者李凯、傅双琪)台湾高等法院11日上午就陈水扁家族所涉“机要费”贪腐案等多起弊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陈水扁20年有期徒刑,判决陈水扁之妻吴淑珍20年有期徒刑,均比一审时有所减轻。
二审还判决陈水扁、吴淑珍分别科罚金1.7亿元、2亿元(新台币,下同)。
2009年9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陈水扁贪污、洗钱、受贿、伪造公文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并科罚金2亿元;依贪污、伪造公文等7项罪名,判处吴淑珍无期徒刑并科罚金3亿元。
台高等法院11日还分别二审判决陈水扁之子陈致中及其妻子黄睿靓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黄睿靓缓刑4年;两人各科罚金3000万元、2000万元。
陈致中、黄睿靓在一审中分别因洗钱罪被判刑2年6个月、1年8个月,2人各科罚金1.5亿元。
陈水扁家族弊案中其他被告的刑罚在二审中也都获得减轻。
据介绍,二审法官认定的陈水扁等贪污数额比一审有所减少,因而在二审判决中减轻刑罚。
二审宣判后,台高等法院合议庭召开延押庭以决定至今已羁押500多天的陈水扁是否继续延押。经过近两小时辩论,合议庭裁定陈水扁还押看守所。台高院表示,陈水扁是否续押将另日以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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