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游春亮 本报实习生 陈晓君
本报6月11日刊发了《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案公开听证》一稿,引起社会强烈关注。
2009年4月3日,四川籍到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的普通务工者张尚强,因为一起纠纷案被以“敲诈勒索”的罪名关押进深圳市南山区一看守所长达211天。在看守所期间,他不幸患上红斑狼疮、血管炎等严重疾病,需终生服药控制病情。
2009年11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张尚强随后向南山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之后,媒体开始报道此案,引发舆论热议。
2010年6月10日,南山区检察院就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案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
6月12日,记者前往南山区检察院,就此案细节问题独家采访了有关人员。
赔偿申请流程正在进行中 作为该申请赔偿案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南山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李景优向记者详细介绍了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的始末。
据悉,张尚强在2009年11月首次提出了申请国家赔偿。南山区检察院于12月14日向张尚强送达了《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告知其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并告知拟对其予以司法救助。但张尚强拒绝签收。
李景优解释道,之所以张尚强第一次申请国家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因为当时该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15条作出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该法第15条列出的不起诉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7种。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该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1月11日,张尚强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2010年4月7日,深圳市检察院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南山区检察院第一份不起诉书,同时要求南山区检察院应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指令其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0年4月29日,南山区检察院作出新的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认定张尚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对其不予起诉。
同年5月6日,张尚强重新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通过确认程序,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李景优说,“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现在还处于确认逮捕决定是否错误、有无侵权的阶段。一切都在按照法律流程进行。”
是否错误逮捕尚待认定 记者了解到,7月6日前南山区检察院将对是否赔偿作出决定,而决定是否赔偿又主要取决于是否错误逮捕。在6月10日的听证会上,对是否错误逮捕存在多种看法。
实际上,尽管张尚强认为自己充当了中间调解人的角色,但南山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张尚强是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的办案人员认为,张尚强在该案中有敲诈勒索的重大嫌疑,一是有两名被害人的指认,二是有两名同案犯的供述和指认,三是张尚强辩解其是中间调解人的身份,对此被害人陈述称从未邀请张尚强作调解人。
南山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有关人士表示,张尚强案件由小事引起,但几名犯罪嫌疑人连续两天在凌晨两三点钟的时候,聚集多人,持刀向被害人索要钱财。2009年2月26日凌晨2点左右,张尚强在索要钱财现场,次日凌晨,同案犯毛某和外号“光头”的持刀再次与张尚强一起向被害人索要钱财,且当场搬走3台电脑。张尚强辩称是去调解的没有其他证据支持。
对于是否错误逮捕,在6月10日的听证会上,其他业内人士也存在多种不同意见。
深圳市人大代表、律师郭海英表示,该案拘留是没有错误的,张尚强确实有嫌疑,而且从当时的情况看也是应该批捕。但既然结果是存疑不起诉,从法律上看还是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的,既然不存在犯罪事实,发生了逮捕行为,所以逮捕行为应该是被认为错误的。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又贤也认为,对张尚强的逮捕决定,就算不是检察机关主观上的错误或者认识上的错误造成的,至少从结果推定前面的逮捕的审批过程也可能是有缺陷的。
而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正沓则认为,逮捕是符合条件的,但结果是存疑不起诉,那么逮捕就是错的,这是从客观结果来推的。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起诉的证据要求比逮捕的证据要求要高。
不过,深圳市委党校教授朱兴有则指出,批捕本身没有错,因为在当时情况下,检察院已经尽到自身职责了。
而南山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南山区政协委员陈思韩则认为,检察院没有错误逮捕,因为张尚强作为调解者身份存疑之处有两点:一是作为调解人,按常理说应首先避免双方有冲突,在双方不接触的情况下去调解,但本案中张尚强带着他的老乡(犯罪嫌疑人)携带刀具去别人店里调解,显然这不是正常的调解;二是目前的证据无论是他的老乡(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均没有陈述请他来调解,张尚强调解人的说法没有佐证。
关押期间染病病因难以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张尚强在关押期间身染疾病,从而在其国家赔偿申请中提出要负责后续医疗费和因为丧失劳动能力而要求赔偿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有医学专家在听证会上指出,张尚强所患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为自身免疫系统疾病,这个病发病的最主要原因是内在的因素,当然外在的因素可能会起到一个触发的作用,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肯定的结论。
记者了解到,张尚强所关押的南山看守所,从2006年11月起用至今仅关押张尚强这一例出现红斑狼疮,在此之前没有,在此之后也没有,关押过他之后该所关押的其他人也没有人患此病。
事实上,在6月10日的听证会上,尽管大多数与会人员支持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但大家却普遍认为,因为不能证明张尚强病情因拘留逮捕引起,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的疾病和逮捕拘留过程中间任何发生的偶然事件有关,对疾病治疗提出的赔偿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有人员表示,既然因果关系不清,就需要有关方面进行认定。
本报深圳6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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