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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规定检察机关可建议更换案件侦查人员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6月15日15:59
  新华网福州6月15日电(记者郑良)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决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难点,福建省人大常委于今年5月底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对检察机关赋予了一项“刚性权力”,即建议更换办案人,纠正违法行为。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顾卫兵说,“决定”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针对影响执法和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法律监督。

  福建省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说,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相关信息“知情难”是制约当前侦查监督的一个突出问题,侦查机关是否存在有案不立、超期羁押、刑拘未报批捕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难以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对此,“决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与人民检察院的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发案、立案、破案、撤案、刑事拘留、刑罚执行和监管情况,逐步实现刑事案件信息网络互联互通;释放被逮捕的人或变更逮捕措施、另案处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自行处理的,应当依法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的意见,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决定”还对人民检察院通过主动调查进行法律监督作出规定,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及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就具体司法或执法事项依法制定操作规范,就检察机关调阅卷宗材料、调查违法行为、建议更换办案人、纠正违法、提出检察建议等作出规定,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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