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丽娜)北京振远护卫中心原炊事员王某等人将振远护卫中心告上法院,讨要加班费和社保费。记者昨天获悉,继6人撤诉后,大兴法院驳回王某等4人的诉求。
王某在2005年11月入职北京振远护卫中心。他称,单位未安排其休年假,也未安排他在法定节假日及周末休息。其正常班工作时长8.5个小时,超过法定时间,每两天上一个早班,工作10个小时,每5天值一次班,工作12.5小时,振远护卫未发放过加班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此外,振远护卫自2008年起才为其缴纳各项保险。他要求振远护卫支付加班费等费用12万元左右。
振远护卫称,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后勤人员实行轮班制,不存在日常延时加班,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均足额支付加班费。该中心2004年起为王某缴纳了医疗和工伤保险,自2008年起为其缴纳了养老和失业保险。
法院认定,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体加班时间,振远护卫提供的工资表证明已支付加班工资。王某要求支付未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赔偿金等诉求属独立诉求,因其在仲裁中未提出,不符合仲裁前置的规定,法院对此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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