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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七旬老人银行取款被挤摔伤 获1.5万元赔偿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6月17日18:09
  中新网成都6月17日电 (杨柳 刘忠俊)17日,记者从四川乐山沙湾法院获悉,79岁章大爷在当地一家邮政储蓄所取钱被挤摔伤,造成七级伤残,当事人章大爷将储蓄所推上了被告席,经过承办法官调解,章大爷最终获得1.5万元的赔偿。

  据介绍,2009年10月25日,章大爷到沙湾区某邮政储蓄所支取退休工资,因未到储蓄所开门上班时间,他便在门外等候。当时在门外等候的有几十个人,多数都是前来领取退休工资的老人。8:27分,储蓄所的保安打开大门,在门外等候的几十个人一齐往营业厅里拥挤,人群中的章大爷被挤倒在地,造成右肱骨头颈下粉碎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双方多次协商,均因在责任承担上有较大分歧而未能达成赔偿协议。2010年4月13日,原告章大爷遂将沙湾区邮政局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沙湾法院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首先到事发地沙湾区某邮政储蓄所进行了现场勘察,并调取了储蓄所事发时的实时监控录像,查清了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也对案件事实部份没有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和被告有无过错及责任如何分担上。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经营机构,没有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没有安排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致使现场混乱拥挤,导致其被挤摔伤,被告应负全部的责任。被告认为,银行经营机构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其已经在营业厅内张贴了提醒排队、注意安全的“温馨提示”,营业厅里也有工作人员组织储户排队。原告是在营业厅没上班时在营业厅外等候,被进门拥挤的人群挤倒摔伤的,原告受伤是第三人将其挤倒的,被告没有义务也无条件在非上班时间里安排工作人员对营业厅外的秩序进行维护,因此其对原告的受伤没有任何责任。

  鉴于双方对责任的认定各执一词,分歧较大,再加上原告已近八十高龄,为妥善处理好此案,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找原、被告进行沟通释法,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方努力协调,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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