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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称不会刺激犯意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19日17:31
  本报郑州6月17日电 记者邓红阳 记者今天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对河南省的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由800元改为1000元。

  据介绍,盗窃犯罪定罪标准提高后,对一些小额盗窃行为不再按犯罪追究,盗窃犯罪的数量将会有所减少,将直接改变全省刑事案件的结构,整个政法机关的执法状况、各个诉讼环节的情况也会随之变化。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利于政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将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提高后,对盗窃800元至1000元财物的行为不再按犯罪处理,但是政法机关也不会置之不理,还可以采取治安处罚等非刑罚化的方法,同样可以有效地遏制小数额盗窃行为的发生。”河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认为,提高盗窃数额认定标准,相对于目前快速发展的经济状况,不足以刺激盗窃行为人员产生犯意,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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