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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资矛盾引群体事件高发 工人渴求精神权益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6月21日10:35
 
    《瞭望》文章:我国劳资关系张力加大

  东南沿海一些外向型产业中发生的劳工事件,显露出与以往劳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同的特点

  文/单光鼐

  5月份以来,一些地方的企业相继发生了因劳资矛盾引发的劳工事件,这反映了我国劳资关系中潜隐的实际张力正在加大。

  这些劳工事件的形态,表现为广义社会运动的初始阶段:弱势群体、草根阶层是行动主体;以社会抗议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集体行动是反应性的行动,是利益之争而不是权力之争;追求的诉求目标仅是特殊、具体的经济、民生诉求,而不是一般、抽象的政治诉求;组织化程度较低,是依凭“熟人社会”里既有的人际关系网络发动自发性的集体抗议;抗争是地区性、地方性或行业性的“局部性的社会冲突”。

  但从东南沿海地区一些外向型产业中发生的劳工事件看,它却显露出与以往劳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同的特点。

  劳工事件新特点

  其一,行动主体虽然仍是弱势的农民工,但这代农民工与上一代农民工已有显著的不同。他们不会农活,对农业、农村、农民身份均不认同;他们有丰富多彩的精神向往和理想追求,渴望留在城市,怀有融入城市的强烈愿望,对目前的生存状况并不满足。

  这些80后、90后农民工已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主体,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流水线上养成了工人阶级最基本的属性。共同的生活、生产经历使他们感觉到,且能较清楚地表达出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利益的共同性,以及与资本群体利益的不同性和对立性。

  其二,劳工事件已有了“主动”抗争的色彩。以往的群体性事件多是肇始于外源性因素,即由于他人损害了行动者的利益而引发。而近期的劳资矛盾事件则不再是权利丧失后寻找救济的抗争,而是主张伸张权利。

  一些事件动员者有效地组织、动员员工,向资方的低工资、低福利制度提出了挑战,且以有理有节的行动使资方陷于被动境地。能以“和平、理性争取权益”的思想引领工友们将资方拉上谈判桌,进行协商。

  其三,集体行动有了更多的理性成分。某些停工事件的牵头者,熟读三国演义,懂得纵横捭阖、进退有据的浅显道理;一些人熟读毛泽东诗词,了解简略的中国工运历史。事前,他们就确立了“和平、理性地争取权益”的总策略,将“提升工资薪酬”的斗争局限在厂区内,局限在经济诉求表达上,以“非暴力”、“不合作”为原则,停止流水线的操作。

  其四,年轻的行动者在实践中学习谈判,学习妥协。停工事件,实际上就是劳资双方互动、博弈的过程。其间,既有对立、对抗、施压,也有妥协、退让,“讨价还价”。在停工的过程中,员工们逐渐懂得、学会了谈判和妥协。
 
     劳工政策需调整

  工人不满工资太低、收入差距太大、工作时间太长、生活成本不断增高,试图通过体制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分享经济增长成果,这是经济高速发展同步伴生的社会现象。

  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在历经经济结构由劳动力密集型、资金密集型转化为技术密集型的过程中,都曾遭遇过这些问题。台湾在上个世纪70~80年代产业转型升级时期,也曾发生过员工要求增加薪酬、改善待遇,劳工事件频发,劳工运动迭起。

  因劳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这反映了过去长期忽视劳工权益的现实,是多年积累的社会矛盾的爆发。这亦表明“低工资,低福利”的廉价雇工制度已走到尽头。

  当前,随着人口结构改变导致的劳动力短缺日渐明显,劳动力已由无限供给转变为有限供给;随着文化程度比父辈高,法律、权利意识比父辈强的80后、90后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当其工资水平无法应对生活成本增长和飙升的房价而陷入窘境时,类似的因劳资矛盾引发的停工事件,可能会较大幅度增多。各方应采用积极的互动方式应对这一趋势。

  从各级政府的角度,应正视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转变单纯依赖出口和投资的经济增长模式,寻找中国经济发展新的动力;应正视劳动者收入水平低、劳动时间长、工作条件差等问题,已成为不断引发社会矛盾、冲突,酿成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应着力加快劳工报酬改革进程,指导、规范、敦促企业合理分配利润;应考虑顺应工人对工会建设的呼声,使工会真正能够代表工人利益,维护工人权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政府应对新思路

  一些劳资矛盾事件的解决,为政府今后处理类似的纠纷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新思路。这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中立”立场。面对劳资纠纷,政府应既不偏袒资本,也不偏袒工人,“秉公、中立、居间协调”。政府应既不寻求采用“施压”或“收买”的手段来恢复秩序,也不派警力前去镇压参与者或拘捕组织者,不让自己成为工人的“对立面”与其发生直接冲突。

  “双局限原则”。政府将劳资双方的冲突限定在劳资关系的范畴内,把事件控制在企业实体内,把停工局限在厂区内,而不是任其扩展延伸到社会上去;将员工的诉求局限在具体的经济、民生利益目标上,而不是扩展上升到政治层面。这对于杜绝“连锁反应”、“放大效应”,维护社会稳定大有裨益。当然,这也会确保劳资双方的利益。

  谈判、协商机制。谈判的大门敞开,暴力就不会发生。着力将双方拉回谈判桌上,敦促双方开展坦诚、务实、有效的协商谈判,既充分保证劳工的“集体议价权”,也保证资方据理的“还价权”。

  中间人斡旋。中间人,即为劳资双方共同认可、信任的非利益相关者。选择合适的中间人居间斡旋、调解,能化解双方的不信任,打破僵持状态,突破困局,促成双方有效对话。(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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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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