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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师与12岁女生性交案撤罪 律政司申请重审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6月22日09:35
  中新网6月22日电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油麻地天主教小学(海泓道)男教师疑对12岁补习女童生情愫,3年间涉在家中与女生性交逾300次,原本去年被裁定罪成,重囚10年,惟个别控罪发生的时间长达1年,原审法官引导陪审团时却未有就“不被控告的行为”作出指引,上诉庭昨决定将教师的定罪撤销,并寄语律政司日后草拟公诉书时避免同类问题发生。

  40岁教师朱志华早前于高院被裁定11项与未成年女童非法性罪成,被判囚10年,朱昨上诉得直,其定罪及判刑撒销,但律政司表明已去信法庭,申请将案件重审。

  根据控方案情,朱志华为女童的小学教师,女童升上中学后往其寓所补习,二人于2004年初首度性交,女童在录像会面谈及彼此每月性交约10次,维时达3年;控方在庭上将女童所有录像会面呈堂,但其实仅就其中12次性交控告朱志华。

  上诉庭判词指出,控方指控申请人的个别控罪发生的时间,并非是某一天或某段短时期,而是1个月、2个月甚至长达1年,而控方亦指申请人在控罪以外的同一地点、同一时段及同一情况,也曾与女童性交,犯有无数次“不被控告的行为”。上诉庭批评这样的处理方法令辩方不能辨别哪些是控罪所指的行为、哪些是“不被控告的行为”,对被告不公平;再者,法官引导陪审团时亦会面对困难。上诉庭特别于判词末段指出,希望律政司草拟公诉书时考虑此关注,避免相同问题再次出现。

  另判词指出,原审法官潘敏琦完全没有向陪审团解释那些“不被控告的行为”呈堂目的。判词也指潘官对辩方案情的弱点过分强调,令人觉得她正在替控方作另一次陈词,而非就案情作出中肯和公平的分析和讨论。

  上诉庭认为,法官引导时有权就事实议题表达意见,但用词应温和、均衡而非强烈及一面倒,否则会导致一名知情的旁观者觉得法官篡夺陪审团独有的职能及认为审讯程序不公平。

  对于上诉庭的批评,律政司发言人指,涉及性侵犯儿童的案件对调查人员及检控人员造成特殊困难,尤其指控持续一段长时间多项行为。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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