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董女士上班期间突发脑出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称其发病前与上门要账的人有过争吵,属于因公“吵架死”,要求单位赔偿64万余元。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单位补偿家属4万元。
董女士的家属诉称,董女士于2002年内退后,一直在北京一家贸易公司担任主管会计。今年1月,董女士与前来要账者发生争吵后,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董女士是因工作原因导致脑出血,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时,公司称董女士发病当天没有人与她争吵,其死亡完全是一个意外事件。董女士发病以后,公司及时派人护送到医院,履行了救护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女士在上班期间发病,公司在发现后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部分医药费,已尽到救治义务,不存在过错。家属“因公吵架”致死的说法证据不足。不过,董女士在工作期间发病,从公平原则考虑,用人单位应对家属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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