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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辞企业职务者须辞去公职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23日07:36
  本报长沙6月22日电 记者赵文明 阮占江 近日,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各市州安监局下发紧急通知,严禁安监系统工作人员在企业任职与兼职。此前在企业任职与兼职的,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辞去企业所任职务;不能辞去企业职务的,必须辞去安监系统公职。

  记者了解到,这次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之所以作出如此明确的要求,和此前出现的一些负面案例直接相关。2010年5月29日,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曙光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1人受伤。随着调查的逐渐深入,不仅该矿长期非法生产、有人通风报信帮助煤矿逃避相关部门的检查、事故发生后矿主阻止救援、企图瞒报等一系列非法违法问题浮出水面,而且当地乡镇安监站站长叶春平是曙光煤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更是一度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汝城县曙光煤矿系县属国有煤矿,原本由谷声彪等人承包经营并为实际法定代表人,汝城县经济局为其行业主管部门,日常安全监管由文明乡政府负责。但是2007年4月,经汝城县文明乡政府推荐,县经济局批复同意时任乡企业办主任的叶春平任该矿矿长。2008年至今,叶春平一人身兼数职———不仅是曙光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在乡镇监管移民工作,还要驻村,还兼任乡安监站站长。而这位“站长”兼“矿长”本身对煤矿安全却是一问三不知。事故发生之后,面对记者对矿里有多少矿工、井下有没有炸药、当班下井工作人员究竟有多少等提问,叶春平均表示“不太了解,不清楚”。对于社会舆论的纷纷质疑,叶春平更是一度如此喊冤:“我名义上是法定代表人,但矿里的经营、生产乃至安全设施的建设和投入,我都说不上话。”

  据悉,类似的“挂职”、“挂名”矿长的情况在湖南一些重点产煤县市一直较为普遍。由于这些“挂职”、“挂名”矿长大多有名无实,一旦出事后煤矿实际控制人往往很容易推卸责任,使自己逃避法律制裁。为此,早就有业内专家分析指出,这种行业潜规则对矿工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危害,建议政府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查一查“挂职”、“挂名”矿长背后的利益链。

  这次,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通知中明确指出,叶春平担任乡安监站站长的同时,兼任曙光煤矿矿长和管理责任人,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导致企业主体责任不明确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给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监管部门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目前,省安监局已责成郴州市安监局就叶春平兼任煤矿矿长一事作全面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作出严肃处理。

  通知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安监站要进一步加强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安监队伍建设,主动与地方各级、各部门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在企业任职兼职情况的清理工作。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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