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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各方对管道保护的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23日07:49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记者郭晓宇 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三次审议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对管道保护的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加强管道保护,保障管道运行安全,首先是管道企业的义务和责任;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保障能源输送和公共安全,有责任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协调处理管道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据此,建议将草案修改为: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同时,将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职责的规定,修改为:“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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