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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管道安全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处罚太轻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6月22日22:34
  人民网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常红 贾玥)今天,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进行三审。白景富委员建议处罚可根据行为的后果轻重进行处罚,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草案仅仅规定2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是远远不行的,和现实中的情况脱节。吴启迪委员甚至建议“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白景富委员说,草案第5章法律责任中的第5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比如对第一种情形“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处罚,如果是一般地擅自开启、关闭阀门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也可以,但是往往因为擅自开启、关闭阀门使得管道严重损毁,甚至造成严重的漏气、漏油,后果相当严重。对于这类行为的处理,应该是根据其后果,用后果来界定对其的处罚。“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处罚,要根据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处罚。

  南振中委员认为,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罚款额度同违法采石、采矿等行为获得的收益相比,是“九牛一毛”。违法成本过低有可能弱化法律的约束力。建议适当提高罚款额度,或者采用其他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孙文盛委员认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道建设项目或者管道建设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不光要有环境影响评价,还有地质灾害评价、水土保持评价、防洪评价、地震评价、压覆矿产资源评价、职业卫生评价等七个方面的评价。

  “管道企业编制的管道建设规划如果不符合管道发展规划,或者没有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能不能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该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马福海委员建议,管道建设必须要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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