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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就地进行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23日07:49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提请审议的人民调解法草案,规范了人民调解程序。

  草案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措施总结提炼上升为法律制度,用以指导、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实践:

  一是规定了人民调解的申请程序。草案规定:当事人自愿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的,应当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征得他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但是各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是规定了调解员的选择和调解的方法步骤。草案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安排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明辨是非,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请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向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当事人认可事实、分清责任、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

  三是规定了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义务。草案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共同接受或者共同选择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不得阻挠、限制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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