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两男不雅视频在网上传播 片中“女主角”报案后却被诉有罪 学者、律师发表不同观点
少女“聚众淫乱” 罪与非罪专家激辩
圆桌嘉宾
门金玲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毛立新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王耀刚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圆桌话题
1.聚众淫乱罪的定义和行为表现是什么,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2.17岁女生玩性爱游戏被认定聚众淫乱罪,你是否认同,是私人生活方式还是犯罪?
3.女孩是否被胁迫会影响对其定罪吗?该如何看女孩和家属主动报警行为?
4.传播视频的人是否有罪,什么罪名?
5.聚众淫乱罪名是否应该修改?
不久前,一段一女两男在进行疑似不雅行为的技校门视频在网上流传。据证实,视频女主角是厚街某技术学校二年级学生,男主角均是社会人员。
在厚街论坛以及百度贴吧里,有关“技校门”的讨论比比皆是,并有人公开索求该段不雅视频。
不雅视频女主角以“聚众淫乱罪”被拘留25天后取保候审。
近日,这名刚满17周岁的未成年女生“聚众淫乱”案已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由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案件没有公开审理。
东莞国锋律师事务所汪晓东作为辩护律师,他表示:“聚众淫乱罪在法律上本来就有争议,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我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但女生的一位亲属说,咨询过法律人士,审判结果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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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聚众淫乱罪的定义和行为表现是什么,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 依规定从重处罚
毛立新(以下简称毛):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行为。
所谓聚众淫乱,一般是指3人以上(包括3人)在同一个空间集体进行性行为的活动。
我国刑法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侵犯客体是社会秩序 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门金玲(以下简称门):聚众淫乱罪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下,纠集多人(3人以上)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2)主体是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3)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聚众淫乱行为。(4)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聚众淫乱藐视法纪 3人以上参与即为犯罪
王耀刚(以下简称王):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聚众淫乱罪的行为表现,应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
“多人”应是3人以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混杂多人。
“淫乱活动”主要是指性交行为,即群奸群宿。
问题二
17岁女生玩性爱游戏被认定聚众淫乱罪,你是否认同,是私人生活方式还是犯罪?
已危害社会秩序 应构成聚众淫乱罪
毛:据刑法规定,女孩与两名男子聚集在一起发生多人性行为,整个过程的视频还在网络大量传播,已经危害到社会公共秩序,应构成聚众淫乱罪。
社会自身两原因 导致女生不良行为
门:17岁的孩子玩性爱游戏出于两个原因,一方面是社会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不到位,没有在其内心形成一个与社会乃至法律相一致的道德规范体系。
另一方面是自身的原因,这里的自身包括心理和生理因素。
一个人成长成熟,心理上会形成一个与社会价值观相一致的判断,对于违法乱纪的事情会有一定的免疫,但该女生显然没有形成对不良行为的足够的抵抗力。
未成年人犯罪 认定应格外慎重
王:如果符合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将17岁女生玩性爱游戏的行为认定为聚众淫乱罪是没有问题的。
本案的主体又是未成年人,因此,在认定时应格外慎重。
嘉宾辩论
问题三
女孩是否被胁迫会影响对其定罪吗?该如何看女孩和家属主动报警行为?
是否被胁迫
对能否定罪影响重大
毛:女孩是否被胁迫,对能否定罪影响重大。
聚众淫乱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如果女孩系被胁迫,而非自愿,则不构成该罪。
女孩和家属主动报警,目的和意图可能有两点。
第一,向警方说明女孩是被下药迷奸或被胁迫,不是犯罪人,而是受害者;第二,不雅视频是被他人非法传至网上,要求警方介入调查,制止传播,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不管是哪种可能,女孩的报警行为似乎都在表明:一开始,女孩把自己视为受害者,请求警方介入提供保护,但结局,却成了被追究对象。
如是被胁迫
则同案犯构成强奸罪
门:如果女生被胁迫则主观方面的要件就不具备,就不构成聚众淫乱罪,而其他同案犯可能构成强奸罪,该女生是受害者。
报警的内容如果是材料上所说的自己是在被胁迫状态下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则该女生是受害者,不是嫌疑人。只有嫌疑人才能算是自首。
不影响定罪
但对量刑会有影响
王:是否被胁迫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对量刑会有影响。
刑法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按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如果本案最终被认定为犯罪,女孩在报警后能够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
问题四
传播视频的人是否有罪,什么罪名?
如情节严重 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毛:根据我国刑法364条的规定,传播视频的人,如果情节严重(例如,向他人传播300至600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对“严重后果” 法律无具体规定
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造成严重后果依刑法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
法律并没有进一步对“严重后果”作具体规定,但据本案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我认为可以认定为产生“严重后果”,可以构成本罪。
被传对象多 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
王:将视频上网传播的人,因被传播对象人数众多,属于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应按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五
聚众淫乱罪名是否应该修改?
我国国情 尚不具备取消条件
毛:在一些国家,都把这种行为视为个人私生活范畴,法律很少介入,即便介入也不会以刑法来处罚。
但从我国目前国情看,尚不具备取消该罪名的条件。由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所决定,此类行为突破了社会道德底线,对社会公共秩序仍具有明显的危害性,不能放任不管。
是否修改 应尊重公众的意见
王:该罪名是否已经过时,是否应该修改,应尊重公众的意见。
本版撰文/那佳
法律圆桌合作律所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专业刑事辩护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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