捅死追车男案 的哥维持原判
昨在广州中院二审,的哥陈俊良获刑十四年半,赔偿43万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通讯员 穗法宣
曾引起广泛关注的“的哥捅死追车男”案昨日上午在广州中院进行了二审宣判,最终裁定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哥陈俊良领刑十四年六个月,赔偿死者家属合计43万余元,的士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上诉:当事双方均服判
广州中院昨日二审认为,有多名目击证人证实案发时死者林耀华只是拍打的士的车头盖并要司机下车。的哥陈俊良在公安机关供称下车后被林耀华打了一拳,后林耀华又想动手时,其很生气而用刀捅林耀华。证实陈俊良并不是在林耀华对其正在进行紧迫性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捅刺林耀华,其行为并不具备防卫的性质,不符合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行为特征。
法院同时认为,虽然陈俊良有不礼貌停车的情况,但林耀华的过激行为使两人的矛盾激化,所以其对本案的引发亦有一定责任,对陈俊良量刑时应予考虑,但林的行为并不属于重大过错。此外,陈俊良在案发后马上送林耀华到医院救治,之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虽然陈俊良实施的不是职务行为,陈俊良所属公司对被害人家属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72011.05元,对陈俊良的量刑可以酌情考虑。据此认为,原判量刑适当。
宣判结束后,审判长当场进行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了法院判决理由,并询问双方对二审裁定有何意见时,双方表示“知道法院尽了力,对现在这个结果没有意见”。
法官答疑:
的士公司为何免责
宣判结束后,记者就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焦点问题采访了广州中院刑一庭负责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知当事的士公司广州市交通集团公司的负责人接受询问,公司表示,他们曾到陈俊良家做过家访,据他们掌握陈俊良的家庭经济确实不好。但公司认为没有相关依据,不能借钱给陈俊良支付赔偿款。
陈俊良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虽然是在其工作过程中发生,但其行为既不是为完成其公司的授权或指示而为,也不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为,与其职责范围亦没有密切联系,所以上诉人陈俊良的行为并不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所造成的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上诉人陈俊良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