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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电子证据要查制作储存收集等环节合法性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6月24日20:07
  电子证据要审查制作、储存、收集、出示等环节是否合法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对外公布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对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规定了应当主要审查的内容。

  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该电子证据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是否载明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者盖章;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

  同时,《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还明确指出,对电子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对电子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此外,对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也是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明确要求,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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