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常委委员分组审议时提出 匿名举报人权益也要保护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25日07:43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记者陈丽平“当前匿名举报仍然是群众监督的重要手段,因此,不仅要对实名举报人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而且应加强对匿名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上述建议。

  南振中等委员提出,近年来时常发生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使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现象。泄露举报事项、打击报复举报人,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是对民主、正义的粗暴践踏。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泄密举报事项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修改,可以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抑制打击举报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南振中等委员认为,从国内外司法实践来看,许多国家都在探索对匿名举报人的保护问题。上世纪80年代初,在加拿大诞生的“犯罪终结者计划”,其核心举措就是强制推行匿名举报制度。有关部门接到市民的举报信息后,给举报人设置一个具有唯一性的密码,“犯罪终结者计划”将举报信息转给法律执行机关进行调查,举报人可以通过密码查询案件的处理情况。我国的一些地方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2000年河南省新乡市新华区检察院推出“密码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人在来信来电中自编八位号码作为密码。2007年1月30日,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施行办法》,其中规定“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不超过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负责对密码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实践证明,“密码举报”兼顾了实名举报与匿名举报的优点,是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

  南振中等委员建议,在认真总结各地监察机关和公检法机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草案中明确规定:“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以使用密码为本人代码。监察机关对密码保密。举报人可通过密码查询案件的处理情况。”
(责任编辑:Newshoo)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