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两证据新规,7月1日实施
刑讯逼供获证言属非法证据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正式公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两个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中,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规定了应当主要审查的内容。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