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付标准仍为40元
本报讯 (主任记者叶青)6月25日,记者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2010年沈阳市将对在校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居民等部分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在校大学生、在校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居民中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人员,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从即日起执行。
在校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16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4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20元。
属于低保人员中的“三无”人员和分类救助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属于其他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16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44元;
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4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20元。
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4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20元。
属于低保家庭大学生: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属于重度残疾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16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44元;
属于低保边缘户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4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20元。
其他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仍按《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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