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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启动劳动用工备案制 新招员工须30日内备案

来源:燕赵都市报
2010年06月26日10:00

  本报讯 (记者王丽)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应当自招用日起30日内到劳动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终止或解除合同的,须在终止合同后7日内办理备案。记者25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今年我省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将全部启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年内基本实现用人单位新招收的用工人员,全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据了解,我省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劳动关系监管体系不明确,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等问题,省人社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各级人社部门将确定重点联系单位,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立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新招员工年内基本完成备案

  按照有关规定,我省各类用人单位要尽快建立用人单位职工名册,按规定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应当填报《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以此作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依据。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全省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将全部启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年内基本实现用人单位新招收的用工人员全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市(县)将先从规模以上企业开始,逐步扩展到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先从新招用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开始,逐步延伸到包括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在内的全部劳动者。力争经过两年的时间,最终实现本辖区所有用人单位招收、使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全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为政府行政部门动态监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全过程提供依据。

  ■逾期不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将受处罚

  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是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法定义务。各级人社部门将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法定义务,不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用人单位,责令其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1倍至2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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