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朱治华)“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
这是最高法昨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内容。
“若干意见”指出,要下大力气做好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信访案件等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
“若干意见”还指出,进一步强化立案调解工作。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在立案后应当及时调解;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立案后也要尽可能调解。
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无法及时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取得联系的,或者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及时移送审理。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统一指导、规范全国法院调解工作。
以下民事案件要做好调解工作
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
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
民间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
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
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
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
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
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信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