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300米“地铁房”变成1000米 业主拒绝收房起诉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0年06月29日03:10

  300米“地铁房”最后变成1000米

  南京江宁一小区业主认为开发商违约起诉到法院,结果败诉了

  陈珊珊

  两年前,市民张先生在南京江宁区龙眠大道购买了一套“地铁房”,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承诺,将来出了小区步行300米就是地铁口。然而交房时,张先生却发现,离小区最近的地铁口足有1000多米远。因认为开发商违约,张先生等10名业主拒绝收房,并起诉到法院要求降低房价。江宁法院受理这一系列案件后组织了开庭。开发商当庭叫屈,称售楼广告是依据政府部门和权威媒体发布的信息作出的,后来规划有变他们也无从预测,再说1000米也不算太远,依然称得上是“地铁房”。由于售房合同中有这么一条规定——“交付房屋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宣传资料不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最终,张先生等十名业主输了官司。

  怪!300米的“地铁房”咋变成1000米了

  “原本以为一出家门就能坐上地铁,现在看来,还得换乘一趟公交。”提起两年前买的“地铁房”,张先生十分郁闷,他怎么都接受不了地铁出入口从小区外300米“挪到”小区外1000多米的事实。

  2008年5月,张先生购买了江宁区龙眠大道某地铁楼盘的一套商品房,房屋面积约89平方米,总价48.4万。当时可供选择的地铁楼盘很多,也有价格更优惠的,张先生经过反复比较,最终选择了现在这家,因为这家楼盘宣称离地铁站“非常非常近”。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明确承诺,2010年通车的一号线南延线将在小区旁设有站点,叫“海事学院站”,距离小区主要出入口仅300米。张先生被300米的承诺打动了,立马决定下手,心想贵就贵点,多方便啊,走几步就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09年3月底,由于种种原因,开发商没能如期交付,与此同时,张先生发现自己被忽悠了。当时南延线已经在建,地铁出入口也已定址,张先生绕着小区跑了一圈,发现离小区最近的地铁出入口也足有1000多米远。2009年4月9日,开发商通知收房,张先生对地铁出入口的事耿耿于怀,不愿收房,因此只领取了逾期交房违约金,未领取房屋。

  告!10业主起诉要求每平方米降500元

  感到不舒服的不止张先生一人,在小区业主论坛里,几乎每天都有业主对“地铁出入口变远”一事提出质疑。业主们普遍认为买亏了。“离地铁口300米跟离地铁口1000米是什么概念?质的区别!价格一下子拉开了!当时还有更便宜的地铁楼盘,我之所以买这边的房子,就是看中它离地铁口近,现在300米泡汤了,我亏大了!”一位业主的抱怨代表了包括张先生在内的很多业主的心情。

  在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后,张先生等十名业主选择了诉讼维权。张先生在递交的诉状中说,开发商在广告中对地铁出入口300米的承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的上述承诺虽未载入合同,但应视为合同内容。而现在的情况是,地铁出入口距离小区足有1000米,张先生认为开发商构成违约,房屋价值受到影响,他要求开发商按每平方500元支付房屋差价合计4.4万余元。另外九名业主也提出了同样的诉讼请求。

  辩!开发商称规划有变不存在欺诈行为

  南京江宁法院受理了这一系列案件并组织了开庭。庭审中,开发商辩称,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关于地铁情况的宣传,是根据当时政府部门和权威媒体公布出来的信息制作的,并没有胡编乱造的成分,更不存在欺诈。

  开发商称,2008年12月之前,政府和媒体公布的信息显示,南京地铁一号线南延线临近该楼盘设有“海事学院站”,“300米一说”就是从这个信息中来的。2008年12月,“海事学院站”更名为“南京交院站”。开发商认为,这是规划有变所致,跟他们没有关系。更何况,地铁南延只是站点进行微调,并没有发生重大变更,小区距离地铁口1000米也还是“地铁房”,不会对房价产生影响。开发商据此认为,张先生等业主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查明,2008年12月之后,海事学院站更名为南京交院站。现在,张先生所购楼盘的主要出入口与南京交院站距离1000多米。既然海事学院站早就存在,为什么开发商宣传册中提到的距离与实际相差甚远呢?这是因为,2008年初仅知有海事学院站,但具体站址未定,开发商是根据海事学院的位置而不是海事学院站点的位置得出了“与楼盘相距300米”的数据。

  ■法院判决

  宣传册不构成要约

  开发商无需兑现

  江宁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了张先生等十名业主的诉求,理由是,他们的诉求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与众业主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性状均以合同约定为准,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另外,法律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为要约邀请,也就是不能视为开发商的承诺,但是,如果载明的内容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就应当视为要约,也即买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兑现承诺。那么,本案中,开发商在宣传资料提到的“距离地铁口300米”是不是要约,要不要兑现呢?法院基于两点认为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不能构成要约:其一,开发商虽在宣传资料中注明了地铁站与小区间的距离,但地铁站的设立地点并不属于商品房的规划范围;其二,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提到的海事学院站有媒体报道为证,并非臆造,其出售和交付的房屋仍属于“地铁房”,房价未受重大影响。法官据此认为,张先生等业主要求降低房价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因此判决驳回。

  通讯员 江妍 记者 陈珊珊

(责任编辑:马涛)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