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登科
加拿大的毒品泛滥已成为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联合国有关组织和邻国美国对此都有批评。为此,加拿大联邦议会曾专门制定《毒品控制法》,明确规定非法拥有和吸食毒品为犯罪行为。但吸毒者要立断毒瘾绝非易事,为达到“逐步禁毒”的目标,在具体方式上加拿大采取的是,由省政府或者非政府组织经申请批准后设立“安全注射中心”。在该“中心”,瘾君子可以免费领取严格消毒的针头,在专业医生和护士的指导下,进行毒品注射。温哥华是加拿大最为著名的瘾君子聚集地。2003年9月,该市“安全注射中心”正式运作,但开始只申请到三年的豁免期,后该豁免方案延期两次,第一次到2007年12月,第二次到2008年6月30日。
政府花钱帮人吸毒的做法,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保守党上台后,联邦政府下决心要关闭该中心,不肯再延长豁免权。然而,联邦政府的禁毒措施被“安全注射中心”诉至法院,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一审判决联邦政府败诉。联邦政府不服上诉,2010年2月12日,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二审以二比一的表决结果再次判决联邦政府败诉。一个为世人造福的禁毒方案,为何在加拿大步履艰难?其禁放两难的毒品困局,值得我们警惕和防范。
困局一:财政负荷
毒品危害不言而喻。以温哥华市中心东端的瘾君子聚集区为例,该区大多数人吸食海洛因和可卡因,瘾君子平均有15年吸毒史。居民中多达87%感染丙型肝炎,且五分之一的人艾滋病抗体为阳性。大多数人有犯罪记录,超过三分之一的人从事过性交易。加拿大实行全民免费医疗,经费由省政府负责。温哥华市中心东端的毒瘤给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1997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花在针筒注射吸毒者和艾滋病的执法及卫生护理上的费用近亿加元。其他地方也大同小异,安大略省每年花在一名尚未接受治疗吸毒者身上的费用为3.37万加元。
然而,医学界的统计资料和有关研究表明,类似于“安全注射中心”的服务不仅能够减少吸毒的社会危害和健康危害,而且比任由瘾君子在街头自生自灭要省钱。因为就算是任其自生自灭,他倒地不起你还是得叫救护车,抢劫斗殴了还是得抓他审他关他。这些费用加起来,比开个“安全注射中心”贵得多。难怪各个省级政府对“安全注射中心”有如此高的热忱。
困局二:长期规划与短期救治冲突
从长远角度而言,打击吸毒,彻底切除加拿大的毒瘤,是符合加拿大的长远健康利益和国家形象的。然而,各个省级政府和市级政府并不这么看。他们坚持毒品控制只能缓步进行,这样才能减少街头暴力、吸毒过量事故以及因使用不洁针头感染的疾病,并实现毒品的逐渐减量直至最终戒毒。在“安全注射中心”一案中,法院支持了省级政府和温哥华市的诉求,认定取缔“安全注射中心”并不会有助于减少毒品的消费和获取途径并因此保护社会上易感人群。
困局三:生命、个人安全之宪法权利
纵容和保护吸毒无疑会导致吸毒人群的增加,并导致其容易因吸毒过量或其他相关疾病死亡。温哥华每年因吸毒过量死亡平均为147人,同时也带来偷盗、抢劫、卖淫、艾滋病、流浪等问题,吸毒者本人的安全自由也很难得到保障,并往往祸及他人。温哥华的唐人街也因毒祸所累,生意大受影响。
然而,恰恰是有纵容和保护吸毒之嫌的“安全注射中心”却宣称:取缔“安全注射中心”将违反加宪法第7条,因为其干预人的生命、自由和安全保障权。首先,没有“安全注射中心”的指导,吸毒者将大大增加因过量而致死的危险。在该中心未介入前的2003年,温哥华即有200位因过量注射而死亡的案例。其次,因豁免期终止,“安全注射中心”的组织方和使用方将面临监禁,故也涉及自由权。另外,个人的安全权也受到侵害,因为针对“安全注射中心”的毒品控制法案将剥夺瘾君子与毒品有关的严重疾病的治疗权。
困局四:联邦和省两级分权
加拿大是个联邦制国家,省级政府和联邦政府都有立法权。规定犯罪包括毒品犯罪是联邦议会的权限,而医疗卫生服务则属于省级政府的权限。在“安全注射中心”一案中,该中心设立和终止到底是联邦政府权限还是省级政府权限,双方进行了激烈争辩。现在,两级法院都认定,中心提供的服务事关宪法权利,而且把它划归医疗服务,而医疗属于省级政府的管辖范围,依宪法“双重管辖豁免原则”,联邦政府无权插手。
困局五:选举和政治之困
任何一个老老实实地工作养家纳税的加拿大普通公民,都很难赞成政府花钱给吸毒者提供方便。然而加拿大的毒品问题由来已久,早成坐大之势。每年的4月20日,加拿大各大城市的瘾君子都要举行规模盛大的“大麻节”,集体公开吸食毒品以对政府施压。温哥华市集会人数最多,常有万人之众。而且,瘾君子被视为弱势群体,对其同情者包括律师、教师等专业人士、左翼政治家、社会活动家以及人权和扶贫与反贫困团体,已有相当的社会基础。今年冬奥会期间,加拿大总理哈珀就因其鲜明禁毒立场在温哥华唐人街向华人社团拜会春节时受到“安全注射中心”的围攻。这些足以让政治家们不得不考虑选举需要,基于舆论和竞选策略考虑而裹足不前。
目前,加拿大联邦政府已将“安全注射中心”一案已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其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