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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检察院批捕一批“地下钱庄”案件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6月29日10:33
  人民网深圳6月28日电 (胡谋 杨威 孟广军)今年4月以来,深圳市公安局开展打击整治“地下钱庄”等六类突出型经济犯罪。近日,深圳市检察院陆续受理该类案件19件49人,并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19件47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3亿多元。

  何谓“地下钱庄”?据介绍,“地下钱庄”是指非法经营外汇买卖以及支票套现提现业务,通过赚取外汇买卖差价、收取套现提现手续费,牟取非法利益,通常利用空壳公司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2008年7月,犯罪嫌疑人吴某丰购买深圳市北大龙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多利宝科技有限公司等3个空壳公司,开立对公账户及网上银行业务,同时用身份证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租用住宅小区房屋作为经营场所,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同时,吴某丰还雇佣犯罪嫌疑人吴某斌、郑某彬两人。当中,吴某丰负责联系“客户”;吴某斌前往各银行办理开户、支票转帐并将现金交给客户;郑某彬则在“经营场所”通过电子银行系统收付客户资金。每笔“交易”收取客户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不等的手续费。证据表明:自2008年12月至2010年4月,吴某丰等3人通过空壳公司的对公账户以及吴某丰、吴某斌的个人账户,为深圳市数家公司转帐和提取现金达2200多万元人民币。

  “从批捕的案件中看,一些"地下钱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已长达三、四年,涉案金额巨大。”深圳市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副处长黎胜透露,有的团伙通过非法买卖外汇及套现业务,其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0多亿元人民币,非法获利100多万元人民币。

  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强调,“地下钱庄”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其冲击现行外汇管理体制,影响银行储蓄、结汇等正常业务的开展,影响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是跨境资本流动的“暗渠”,长期发展隐藏金融风险。同时,“地下钱庄”为企业偷逃税费提供资金外逃的地下渠道,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外汇流失并蚕食银行利益。它还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渠道,容易助长贪污、走私、贩毒、骗税、侵吞国有资产等上游犯罪。

  该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坚持“从快”方针,依法惩治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同时开展调查研究,寻找防范和治理“地下钱庄”等非法经营犯罪活动的对策。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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