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海南省儋州市检察院审查并提起公诉的该市光村镇4村民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案,6月28日,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以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有基、王德梅、王明珏、苏永加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王有基、王德梅、王明珏、苏永加是儋州市光村镇屯积村委会农民,2010年3月6日被逮捕。
2010年1月29日上午9时许,儋州市政法委工作组会同儋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儋州市光村镇政府等部门在光村镇老市场进行清理整治时,因光村镇屯积村村民王文康、王明可、王明其阻碍执行公务,1月30日儋州市公安局对王文康、王明可、王明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决定。
2010年1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有基、王德梅、王明珏、苏永加伙同光村镇屯积村委会沙地村、西边村、东方村等村庄约一百多名村民聚集在光村镇政府大门处,要求镇政府将王文康、王明可、王明其三人释放回家。其无理的要求得不到实现后,村民几次欲冲入镇政府一楼的接待室内殴打该镇的镇委书记,在场的公安干警和边防武警将闹事的村民隔离到接待室外,但外面的群众仍不断往里冲,并喊着要殴打镇政府干部。在场的警察和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一直耐心做村民的疏导工作,这时,被告人王有基、王德梅等人与村民一起大喊:“放人”、“打进去”等话语,并伙同被告人王明珏、苏永加等村民捡起石头扔向政府的工作人员、警察及警车,造成儋州市公安局一辆警车后窗玻璃破碎。有的村民拿来多个烟花爆竹点燃后对准政府大院内的工作人员、警察射击,有的村民将镇政府的“光村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牌匾摘下丢弃。公安干警见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有基、王德梅、王明珏、苏永加,在场闹事的村民才分散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有基、王德梅、王明珏、苏永加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在要求镇政府将已作行政拘留的王文康、王明可、王明其三人释放回家的无理要求得不到实现后,积极参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镇一级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鉴于被告人王有基、王德梅、王明珏、苏永加不属策划、指挥的为首分子,在案发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判处。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有基、王德梅、王明珏、苏永加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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