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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煤电离职工程师因受贿及财产来源不明获刑

2010年06月30日10:11

  来源:中国甘肃网

    金河煤矿一工程师将单位资料泄露给私营小煤矿获利28万,另有154万余元无法说明来源

  记者 樊丽 通讯员 朱能祥 赫有智

  中国甘肃网6月30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原窑街煤电集团公司金河煤矿生产技术部高级工程师罗珍,利用职务之利,给红古区截路沟煤矿提供相关资料,使该矿越界开采金河煤矿资源,罗珍先后四次从该矿分红28万元。同时,罗珍有154万余元无法说明来源。红古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罗珍有期徒刑11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罗珍提起上诉。记者昨日获悉,兰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涉嫌受贿 反贪局接到举报

  2009年2月下旬,红古区检察院反贪局接到举报称,原窑街煤电集团公司金河煤矿生产技术部高级工程师罗珍存在受贿问题。随后,红古区检察院反贪局立即介入调查该案。在案件进行最初的调查时,红古区检察院反贪局又收到了窑街煤电集团公司纪委转来关于举报罗珍经济问题的举报信。经调查发现,现年45岁的罗珍,系大学文化程度,原窑街煤电集团公司金河煤矿生产技术部高级工程师。1988年,罗珍从西安一所大学毕业后,分配至窑街煤电集团公司金河煤矿(简称金河煤矿)生产技术部工作,一直未曾调动,2001年至2007年7月曾担任该矿生产技术科科长、2007年7月担任该矿高级工程师。

  巨额财产 154万余元无法说明来源

  经调查,2003年底,罗珍在原兰州市红古区截路沟私营小煤矿入干股2万元后,一直给该矿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指导。罗珍利用其长期从事生产技术工作,熟知金河煤矿的地质及煤炭资源分布情况,审核、管理全矿地质资料、技术图纸的职务之便,向红古区截路沟私营小煤矿提供金河煤矿煤炭资源分布情况及具体位置。使该矿采挖金河煤矿的煤炭资源,导致金河煤矿资源流失。2005年5月,截路沟私营小煤矿分四次给罗珍分红28万元。

  据罗珍交代,他还向其他多个小煤矿提供技术指导、拿工资。另经调查发现,罗珍有154万余元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

  法庭自辩 巨额财产系买断工龄款

  2009年6月23日,红古区人民法院以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罗珍提起公诉。在红古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期间,罗珍辩称,其给私营小煤矿做技术指导,在该矿是技术出资入股,可以正常享有分红,所以不存在受贿;同时,辩称窑街煤电公司一矿实施破产,破产后随即成立了金河煤矿,自己买断工龄后,进行了身份置换,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没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之说。

  数罪并罚 工程师终获刑11年半

  红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罗珍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私营小煤矿提供金河煤矿的相关资料,使该煤矿越界开采,导致国有资产受到损失。因此,法院一审认定,罗珍以干股名义分红28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另有154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罗珍不服,向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昨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对该案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new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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