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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3省市党政部门下文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7月03日09:35
  记者今天6月8日从中华全国总工会获悉,我国已推行集体协商制度15年,目前,全国有13省(区、市)以党委或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3个省(区、市)人大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底,仅全国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就达51.2万份,覆盖企业90.2万个,覆盖职工6177.6万人。此外,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较大发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也覆盖了相当多的企业和职工。

  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企业工资问题的通行做法。随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的工资决定机制得以普遍建立,收到了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发展逐步提高、企业凝聚人心发展动力充足、并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多方共赢成效。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推行集体协商制度,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就集体协商作出规定;1996年5月17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出《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2000年11月,《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劳动部第9号令发布,并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工会法》也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出了规定。近年来,在各级党政的重视支持,特别是依托劳动关系三方的平台,全国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得以稳步推进。

  在非公经济发达的浙江,目前全省签订工资集体协议70936份,覆盖企业达到13.22万家,覆盖职工668万多人,到今年底,覆盖面将达到全省企业的70%以上。浙江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金长征表示,这主要得益于浙江在完善机制和配套措施上狠下功夫。据介绍,近年来浙江就先后出台了《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作出明确规定,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明确规范,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支撑。

  据了解,通过推动地方立法或党政制定下发文件,提供机制和法律保障,是各地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共同“法宝”。目前,全国有13省(区、市)以党委或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3个省(区、市)人大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12年,已建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达到75%以上的目标;石家庄市政府制定下发《石家庄市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计划》提出,到2011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市各类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等。

  各级工会更是凝聚全会力量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目标管理,建立激励机制,特别是以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为突破口,以创新思维大胆破解了工资集体协商中协商主体缺位的难点和科学确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的重点问题,切实提高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如上海纺织工会以完善行业劳动定额标准为切入点,采取借助工会联合会、行业三方协商机制和行业工会主动寻找协商伙伴,使工资集体协议覆盖了市纺织行业绝大部分企业。

  与此同时,各级工会积极探索要约制度、指导员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激励约束机制和推动行业区域职代会制度建设等,努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如今,随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普遍开展,其积极效越来越得以呈现。一方面,促进了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发展逐步提高,维护了职工的劳动报酬权。如天津河东区建立区域行业工资协商机制以来,行业内职工工资平均增幅达到10%—22%。另一方面,善待职工企业赢得了职工的心,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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