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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不备案将受到相应处罚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03日10:11
  本报讯 记者吴亚东《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乌鲁木齐市出租房屋不备案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据了解,条例对立法原则、租赁管理、出租人、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条例对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出租房屋管理,建立通过管理出租房屋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以房管人”模式,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和制度支持,标志着乌鲁木齐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已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记者了解到,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迅猛增长,不仅给乌鲁木齐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更重要的是给乌鲁木齐的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和威胁。2009年,乌鲁木齐市累计登记流动人口637801人,办证636231人,登记出租房屋62995间。今年一季度,全市登记流动人口97291人,出租房屋13313间。对这些地方管理不到位、服务不到位、监控不到位,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违法出租房屋的问题十分突出,“以房管人”长期无法可依。

  根据条例,在乌鲁木齐市租赁房屋再也不是租赁双方你情我愿就可以了,而必须登记备案,如不登记备案,逾期不改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将处以最高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乌鲁木齐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登记备案材料。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接到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实地查看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发放《房屋租赁证》。若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进行登记备案,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用于个人或者家庭居住的并处300元以下罚款,用于员工集体宿舍的并处月租金2倍以下罚款,用于企业办公的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八类房屋不得出租: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标准的;改变房屋用途,依法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条例同时规定,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对于因出租人违反此规定的,将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因承租人的责任导致租赁居住人均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不达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将处500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3000元罚款。

  条例还规定,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由房屋出租人会同转租人共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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